一名3岁多的女童在幼儿园医务室被检查出有口腔疱疹,医务人员怀疑是手足口病,建议家长带孩子去医院医治。但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医院方诊断女童患的是口炎病,女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35万多元。10月16日,这起医患纠纷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怡(化名)原是南宁市明秀二区幼儿园小二班学生。今年5月13日上午,幼儿园医务人员发现小怡口腔有疱疹,怀疑她患上了手足口病。园方建议家长带小孩到医院就诊。黄某将女儿带到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下称保健院)进行检查和医治。
黄某夫妇诉称,在5月13日初次就诊时,他们就将幼儿园医务人员怀疑小怡患上手足口病这一情况如实地告诉了保健院医生,希望医生及时确诊,而接诊医生只诊断为口炎。5月14日晚上10时多,小孩称不舒服,他们在家给小孩量体温,小孩体温高达38.5度,并开始呕吐。第二次到保健院就诊时,该医院的医生在得知小怡出现“发热、口腔疱疹一天多”后,仍没有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验,以及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血检查,也没有按疑似病例留院观察,只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叫他们继续带药回家给女儿服用。
黄某说,5月15日凌晨3时多,女儿全身无力、不停地叫难受。他赶紧将女儿送到保健院抢救。到了医院后,医生给小怡进行拍片后说,小怡的肺病很严重。黄某把女儿放到病床上,只见女儿眼睛无神,全身无力软绵绵的,医生过来看了看,也急了。但为时已晚,他女儿开始大口大口地吐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怡死亡后,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进行流感病毒核酸进行检测的结果呈阳性,也就说小怡所患的就是常说的手足口病。死者父母认为,小怡的死亡与医院不能及时诊断病情有关,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他们向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35万多元。
法庭上,黄某夫妇的代理律师龚振中认为,今年四五月期间,全国各地出现了手足口病疫情,且发生儿童因该病死亡病例,因此在该病的高发和流行季节,各级政府和卫主管部门频繁下发文件,强调对该病的监控和治疗。而被告医院医生的医疗行为显然没有对手足口病有足够重视,也没有对患病的小怡按照有关诊疗规定进行相应诊疗。他们的诊疗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以及关于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主动搜索、及时发现和掌握疫情的规定。因此保健院的过错事实清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健院的代理律师辩称,保健院没有过错。小怡于5月13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其口腔有疱疹,诊断她患上口炎没有错,因为她当时的病理特征就是这样。再说,是否患上手足口病,须经过医学检验,并不是说一见发热或有“疱疹”就可断定是此病,这是不科学的。手足口病是一种来得很快的病症,有数个小时患上这种病的可能。也就是说,5月13日和14日,小怡患上了口炎病,由于抵抗力下降,于5月15日才患上手足口病也是有可能的。再者,目前检查报告和司法鉴定只能说明小怡患的是手足口病,但并没有说明其是因为患上手足口病而死亡的。因为没有对小怡的尸体进行尸检,所以无法确定其死因。故医院方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龚振中认为,本案中,被告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是明显的。由于保健院没有提供其医疗行为与小怡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小怡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侵犯了小怡的生命健康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小怡因治疗不及时而失去了幼小的生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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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婴幼儿常见传染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4岁以下婴幼儿,可引起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溃疡,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等致命性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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