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5名被告人被判刑
2008年10月14日 09: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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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张根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根福自1993年以来,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朱金生、刘大勇、祝明、王杭征、郑金龙、周慧翔、徐林红、毛泽顺、陈根华和刘建云(另案处理)等一批“两劳”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朱金生、刘大勇、祝明等为骨干成员,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或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插手民间纠纷而殴打他人,或恃强欺弱强索他人钱财,情节恶劣;并借经营桑拿之机,招募、雇用多名卖淫女,通过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卖淫女在桑拿部大肆进行卖淫,获利数十万元;同时以暴力手段独霸超限运输的驳运业务,利用超限检测站特有的执法条件和特殊的地理优势为凭借,或对短驳交易相对人进行威胁,或人为设置种种障碍,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其提供的不合理服务,危害自主、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实施强迫交易,牟取暴利数百万元。同时,该组织及成员利用张根福在当地社会上的“老大”地位,插手企业改制,充当企业保安,干扰当地经济秩序,并公然对抗公安机关,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自1993年起,该组织作案数十起,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根福为建立其在当地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动辄实施暴力,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同时以经办企业为名大肆聚敛钱财,通过组织卖淫、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钱财,壮大组织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孟焕良)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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