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商报A08版以《与小偷撕扯时,公交车门开了》为题,报道了一对长葛夫妇在郑州219路公交车上丢了1万余元,在与小偷撕扯的过程中,公交车门打开,小偷借机逃走的事。
报道刊发后,有近50名读者致电商报,对此事发表看法。其中有3名读者自称是当时219路公交车的乘客,证实失主王建伟的描述属实。公交公司表示愿意承担70%的损失。
证明
3名乘客证实司机没到站就停车
家住郑州市兴华街的王先生,当时就在219路车上,他目击了全过程。王先生说,失主王建伟说的是事实,车当时并未到站,在交通银行对面就停了车,且只开了前门。王先生说,他当时是刷IC卡上的公交车,到公交公司一查询,何时在哪路公交车上刷卡消费的记录会显示得非常清楚,可以证明自己是乘客。
另外,李先生和张先生当天也是目击乘客,他们证实事情确如失主所说。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219路车长高师傅,他仍然坚持自己是正常进站停车。
赔偿
公交公司愿意承担70%的责任
王建伟说,事情发生后,公交五公司负责人找他们谈话,说此事公司有责任,并愿意承担70%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丢失的10300元,公交五公司愿意承担7000元。10月11日下午,在郑州客运总站219路终点站,公交五公司一负责人给了他4000元现金。
王建伟说,剩下的3000元现金,双方约定在星期一下午支付。“公交五公司领导对这个事也比较重视,如果星期一下午他们把剩余的3000元现金给了,我们对这个事的处理还算满意,毕竟我们没有看护好自己的钱物,也有责任。”
说法
遇到突发事件 车长有义务报警
10月11日报道刊发后,有近50名市民致电商报发表看法。多数市民认为,不管车停在哪里,车上发生这样的事,司机也不应该停车开门,而是要等到警察来。
公交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公交公司下发给车长的《职业道德读本》有规定:遇到突发事件,车长和乘客都有义务配合警方。如果乘客发现被盗,尤其是在此事件中,乘客已经发现了小偷,车长不能打开车门,要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或等警察来。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华说,219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旅客有救助的义务。在此事件中,承运人在旅客遇险时,非但没有实施救助,还停车开门,使小偷顺利脱逃,明显承运人存在过错。旅客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朱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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