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上诉事实及理由》(有删节)
一、一审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内容根本不是完全清晰的,多数成份仍带有主观的臆断和遐想,而这些虚构出来的事实不经仔细审查就作为法庭的证据根本不公平、公正的。
1、试想木鸿章为何在见面之后就主动先后给我价值两万元的财物?他知道我是一个学生,是靠父母的血汗钱来丽江上学的。而对于一个中年男人来说,由于他的生理需求,莫(要)不是早对一件凯觎很久的事件馋涎欲滴,怕是不会无事献殷勤的,他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古人云:"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所以他认识我后便以大哥的身份骗取我对他的信任,软硬揭(兼)施,不惜使用任何在我这个年龄段所不能识破的手段。
2、同学的证言已证明我与木鸿章已中断联系2个月左右。如果我们是关系暧昧,为何我却与其中断联系?在木露出本性后也承诺只要我继续跟他保持关系他会给我很多钱,而被我定然否决。而且,木鸿章的朋友的证言也并没有体现出我们关系暧昧。木也并没有在他们面前介绍过我是他女朋友之类的话,我们在私下和公开的场合也没有过暧昧的行为。
3、一审判决中指(认)定木鸿章对我并无防范意识,这非常肯定地说明我在木鸿章的眼中只是一个任其摆布的玩偶,体力、脑力都不能与之相抗衡。相反,他正是利用了我对他没有防范意识的心理对我进行了性攻击。而后又假借给我补偿的口号暂时稳定我的心态。不久后看我对他的行为不敢做出反应,又用给我承诺的剩余的四万元钱的手段再次施行了骗奸,而我一个19岁的弱女子,手无任何缚击之力,对他的任何行为为了自己的名誉不敢声张更何况状告?再说他在本地的势力对我的威逼利诱,我只能做为他任意摆布的玩偶,根本无能为力。正是由于我的软弱也引起了他肆无忌惮的欺侮,在实在痛苦的情况下才告诉了我的男友,才发生了之后的事情。
5、受到木鸿章这种欺骗的女学生不止我一个,他正是利用我们不敢报案的心理大肆的欺侮、压榨我们这些无知的少女,以他在本地的势力吓唬、辱侮,并借用我们在学校的身份,威逼我们给其在学校内找寻漂亮的女学生,作为他拉到项目的合作伙伴的寻欢之物,以讨伙伴的欢心,从中得到巨额报酬。他是否是一个正直的人?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就凭他比我年长20多岁却不管家人硬要与我们这些不懂世事的女学生建立不当关系,在我们不愿的情况下又想尽办法利用卑鄙的手段先骗取我们的信任后对我们实施暴力和欺侮的行为,足以证明他的道德败坏,欺侮女学生。
二、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不当,是没有经过综合分析的片面定罪。
1、对于抢劫罪的定性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人身伤害型犯罪。而我们的行为及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讨要他曾承诺却一直未实现的四万元钱。在讨债过程中我们并无暴力过激行为,并不存在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
2、我们并非是在其无意识的情况下对其施暴并抢劫财物。相反,木鸿章是想借还我钱的名义,再次对我进行性攻击而主动在信息中要求到我住处的,这是有信息可查的,而到我住处后他并无还钱的意思却对我动手动脚才引起了我的反感。
3、一审判决中说我积极参与作案,并无被强暴之后"索债"的事实理由,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想想,如果木鸿章不是采取强暴手段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会承诺给我四万元钱吗?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发他,他的损失何止四万元?这不是证据吗?
4、一审中所讲杀人是不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有内在联系呢?首先我已表明观点和当时的心态只为了讨债,而债讨回了我根本没有必要杀人。因为他曾对我的行为和承诺和我们发信息时他都说主动来住处找我还钱的事实,钱已讨回我为何要杀他?所以不存在我杀人的动机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我国现行提倡的政策是保护妇女儿童,在过去的时代,像木鸿章这种以奸淫、诱骗手段玩弄少女的行为是要判极刑的,而现在没有看清实质,不分析原因就对我这样定罪量刑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对这种社会风气不加制止,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四、在我国,恐怕现行的政策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官进行判决,不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真诚的信念,而是为了迎合某些外界对此案的议论和压力。自然,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凭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于人类的弱点而犯错误。法官们对其活动的主要对象认识的极其肤浅,他们应该去关心一下社会现实状况,人类学、心理学,由于对于刻板,他们对人性的认识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只会以案审案,此案的发生有多种现在社会实在的丑恶,他们不敢去揭露,不敢去为社会的人类道德伸张正义。
五、我曾经也是个天真、稚嫩的孩子,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走到今天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内,我并无犯罪史,更不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
在一审陈述时我已表明愿意认罪服法,用我今后一生的汗水和泪水来洗清我犯下的错误。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只有我一个独生女儿的情况,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难道真的要剥夺我们的生命才可以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崇高的意义吗?此时,法律更应该体现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来宽容、接受我们这些因一时冲动而走错路的孩子。如今我已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严酷的惩罚,在看守所认真改进和学习,这是有看守所的领导和同监在押犯人可以证明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过并积极改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余生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量刑实属过重,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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