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他明知是假酒仍违法销售 获利21万元获刑2年零10月
江北男子曾某,在两个月的时间内,非法销售假冒茅台酒达1000余瓶,获利21万多元。日前,该男子被江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起诉。法院随后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21万余元赃款予以追缴。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贩卖假酒获利21万元
检方查明,去年6月,曾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另案处理)为罗某销售白酒。同年7月21日,曾某向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无正规进货渠道、无合法销售手续、标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30件(每件12瓶)、“15年陈酿茅台酒”礼盒5件(每件6瓶)。销售价格分别为408元/瓶、1650元/盒,该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获货款196380元。
同年8月30日,曾某又以468元/瓶的价格,向同一商贸公司销售了同样无正规进货渠道、无合法销售手续、标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50件(每件12瓶),获款280800元。在拿到两笔卖酒钱后,曾某和店主罗某进行了结算,获得对方给予的报酬共计21万余元。
庭上辩称自己是受害者
“有人卖假酒。”去年9月,市酒类管理局接报进行查处,随后在该商贸有限公司库房内查获其从曾某处购进的53度“飞天茅台酒”504瓶、“15年陈酿茅台酒”27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今年3月,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曾某称,他也是受害者。曾说,他当初是受聘于罗某卖酒,货也是罗给的,他并不知道所卖的酒是假冒的酒。
法院判决认为,经调查曾是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仍进行了违法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钟臻 通讯员 程和玉、何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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