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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法12年大修 1.53亿老人再受益(2)

2008年10月07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目前农村的五保供养已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公共财政供养。”曹炳良说。

  除此之外,现行法规定“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推进,住房保障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所在组织分配住房已不再是一种普遍现象,该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明显弱化。

  同时,老年人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通过修订老年法加以应对。

  曹炳良举例说,近年来涉老侵权案件反映出涉及领域广、复杂多样等特点,特别是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尤其是涉及居住权和房产权的纠纷比较多。现行法缺乏对这些新情况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保护老年人权益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此外,一些成熟经验也应当上升为法律。曹炳良说,比如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在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上适当放宽,并简化了程序;一些地方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了老年法庭、老年合议庭等专门机构办理涉老案件,对一些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等。

  政府社会家庭“一个都不能少”

  那么,对于老年法修订,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都有哪些呢?

  “在老年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强化政府责任、强化社会保障、强化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强化司法保护,是各界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和重点,也是这次修订老年法我们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曹炳良透露。

  据曹炳良介绍,此次修订老年法,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包括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规模增加对老龄事业、老年福利的投入,加强老龄工作的组织保障。改善老年人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和支持老龄产业、慈善事业等。

  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养老”,这是影响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一个大问题,涉及到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总体安排,也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据介绍,按照我国的发展思路,要探索的是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迅速。“这些都是影响老龄事业全局和广大老年人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体现到老年法中去,使其变成国家意志,在法律的保证下得到贯彻实施。”曹炳良强调说。

  他还特别提到,社会照料服务是老年人应当享受的一项特殊而且重要的权利。随着老年人口高龄化和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发展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是我们国家近年来加强老龄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些年,我国经过探索提出了建设适合国情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为老服务体系。曹炳良说:“修订老年法时将对这些经验做法给予总结。”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家庭养老传统的国家,家庭在老年人赡养与扶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曹炳良说,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坚持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应当是符合国情的一个长期战略选择。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

  据透露,针对近年来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案件方面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特点,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维权需要,老年法修订时将就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修订法律过程中,还将充分吸收借鉴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关于救助措施和司法保护的立法成果,结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要求,强化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的救助手段以及有关部门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和责任,探索老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化、制度化。”曹炳良透露说。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现行老年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软”,比较“弱”,从而影响了老年法的贯彻实施。

  “在修订中打算适度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曹炳良介绍说,总的想法是,凡是在法律中对有关主体的义务、责任做了明确、具体规定的,原则上都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老年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但是,作为社会法,老年法仍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尚需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和落实,老年法只能作出一些衔接性规定,这是由社会法条款规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作为老年问题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教授姚远的观点是,在修订老年法时要关注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比如农村留守老人、失地老人,城市拆迁中的老年人。

  此外,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是否规定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节,或者将重阳节作为我国传统的敬老节日在法律中进行规定,曹炳良透露说,这还需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

  “我们要努力把社会各界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意见吸收到新修订的老年法中。”曹炳良说。 (记者陈丽平)

  编后

  对于我国庞大的老年人群,实施了12年、“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显然力不从心,修订法律已是无需讨论的问题。问题在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既有道德因素也有法律因素,而现有规定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法律约束?某一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属于法律约束等,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楚的界定。这也应该是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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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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