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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周正龙案将成考验中国法治的典型标本

2008年10月02日 01:46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九月二十七日,“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因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在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返还所得两万元奖金。 中新社发 程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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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服,就是判老周一天,我也要上诉。”———对于周正龙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他的妻子罗大翠始终不能接受。她说:“我希望,政府部门或辩护律师及时将判决书送到我们手上。如果不及时送给我们,我们可能就不能上诉了,老周就没有机会了。如果这样,我将追究他们的责任,我会上告,不管告到哪里。”(9月30日《新闻晨报》)

  获知判决结果的第一时间,公共舆论立即像炸开了锅。人们纷纷对审判结果表示了强烈质疑。自从周正龙被捕后,罗大翠就再也没见过自己的丈夫,虽然她几次申请探监,但均遭拒绝。

  而法庭上的种种迹象表明,这至少是一场令人生疑的审判。正义非但没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相反,我们真实看到了明显的人为操作痕迹。最蹊跷的是,有关部门指定给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整个审判过程中几乎全部“没有意见”,反倒是周正龙自己在不停自辩。“我们认为指控周正龙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成立的。”———这居然是一个辩护律师的第一句“辩护词”。作为辩护律师,除了收取2000元代理费像是一个职业行为,根据他的辩护表现,如果说他不是一个摆设或者一个“托儿”,那么我们只能说他缺乏作为一个律师的基本职业素养和道德。

  法律之善,在于它能驱逐黑暗伸张正义;当法律也成为被玩弄的对象,甚至成为帮助某些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瞒天过海的黑色保护伞,那无疑是法律的最大悲哀。“周正龙不可能是一个人在战斗”已然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常识”,因此只要“华南虎事件”上升到法律审判程序,“周正龙案”就会无可选择地成为考验中国法治的一个典型标本。

  “生活在真实中”,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命题,人们总是不甘愿过那种口是心非的生活,用反抗谎言来化解人性和道德的危机,以便恢复做人的尊严和应承担的责任。在我看来,“生活在真实中”不仅是一种自律意义上的“做一个说真话的人”,更应是一种他律意义的“对真相的不懈追寻”。

  周正龙在法庭上揽下了罪责,或许出于现实利益或者其他原因,他放弃了“无权者的权利”。我们真正关心的是,那些被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的官员,到底是不是周正龙的合谋者,到底是否需要承担司法责任?我们需要全部的真相。幸运的是,他的妻子选择了“生活在真实中”。———让我们给她支持,为她加油。(舒圣祥)

  特别策划:“周正龙案”尘埃落定 两罪并罚获刑两年半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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