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定义性骚扰行为 条例于12月1日起实施
2008年09月27日 09:13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通过《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五部法规。
据了解,一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中,对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界定,导致在遇到具体性骚扰案件时,对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很难作出判定。
为落实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定义,即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侵害的妇女可借此条款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此外,条例对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条例将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又讯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在此次会议上引发热议。有代表指出,该草案部分条款在“度”上还需进一步斟酌,有些应该更具体一些,那样才具有可操作性。也有代表指出,作为地方性法规,该草案倡导性内容太多,即使有人违反相关规定,也难以确定法律责任。还有代表称,该草案在规定督促区县扩大开放的同时,还应补充引导区县健康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的相关规定。(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陈琴)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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