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无权涉足存款业务,但非法吸纳存款后投人股市,早已成为证券公司赢利模式———
以“保本付息”为诱饵,浙江省宁波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一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8亿元。据悉,这是浙江省最大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时揭开了证券行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规则”。
9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所有客户的损失均已被追回。
抢银行“饭碗”
早在2000年以前,天一证券公司的前身宁波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证券公司”)开展了以“保本付息”为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事实上,“保本付息”吸收存款业务,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例如银行、邮政储蓄、信用合作社,而证券公司无权开展这一业务。
为了规避监管,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三份合同企图瞒天过海:主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主合同中,找不出一点瑕疵,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中,‘猫腻’则显露了出来。”办案人员说,比如:“乙方(宁波证券)向甲方(客户)借款xx万元……年利率为8%”,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的年利率。也就是无论证券公司赚钱或者亏钱,均保证委托人不会亏损本金并能获得固定收益。
为了规范“保本付息”这项业务,公司还出台了《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把“向客户承诺固定收益率”作为规定明确下来,承诺的最高利益率为8%。
换汤不换药2001年3月,公司变更为天一证券公司,承接延续公司原有的资产委托业务和业务政策,并且把承诺的最高利益率提高到10%。这一举动着实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利息这么高,比存银行划算多了,横竖不会亏!”许多投资者说。实质上,天一公司就是利用高利益率来吸引客户投资,转而将这笔钱投人到股市炒股,再用炒股获益的钱去支付高额的利率。
然而,2002年的中国股市步人熊市,天一证券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投人股市的钱赚不回来,别说按合同给客户高回报,就连公司保本也是个难题。为了解决资金紧缺问题,天一证券开始在账外开展“三方监管”业务,仍旧打着“保本付息”的旗号吸收存款。
“三方监管”的实质,依旧是委托理财,换汤不换药。它与“保本付息”的区别在于,双方进行委托理财时有第三方介人,充当监管人的角色,表面上看是给资金装上了一道“安全阀”,给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而实际上,所谓的第三方就是天一证券的关联公司或者其营业部,天一证券扮演着受托方和监管方的双重角色。利用这一招,天一证券成功度过了危机时刻,投资者却被蒙在了鼓里。
雪球越滚越大
2004年,股市一线飘绿,形势惨淡。天一证券不可避免地出现亏损,资金严重短缺,公司只能与部分客户续签委托理财合同,缓解到期理财本金的兑付问题。为了解决资金来源,公司继续大量开展“三方监管”业务,业务量的剧增虽然帮助天一证券度过了生死关头,但结果是天一证券陷人了恶性循环。向客户承诺兑现,唯一的办法是:吸收后者存款,支付前者利率。慢慢的,雪球越滚越大。
2004年初,证监机构发现天一公司的违规行为,专门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置若罔闻,继续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06年7月,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有关部门在清理公司债务时,发现上述犯罪事实。
五高管受审
案发后,涉案的五位公司历届高管被控制。历经一年半侦查,公安机关查清了这起浙江省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2000年至2006年7月,宁波证券、天一证券以《国债委托管理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股票质押借款协议》、《证券投资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与省内外众多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及三方监管业务。通过这些形式,天一证券与573名个人和73家机构签订合同1056份,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
检察机关认定:天一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明知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委托理财和三方监管业务为名,采取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五名被告人属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8月,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对五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采访中,一位证券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保本付息”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证券公司是不能涉足的。但一些证券公司明知故犯,企图达到大量融资的目的,再作其他投资赢利。“这已经是证券行业的‘潜规则’,对这种行为理应严厉惩处。”(曾祥生 海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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