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公务员违规再生育将降级或撤职处分
2008年09月23日 16:26 来源:太原日报 发表评论
昨日,为期4天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关于《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和研究意见的报告。在该《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提倡和鼓励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出
生缺陷及对怀有缺陷儿的孕妇提出中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等方面内容。提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国家和我省近几年出台的一些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200元。违犯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最低标准定为超生二孩征收不低于1万元,超生三孩征收不低于4万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犯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颉乐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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