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贵州省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之后,9月18日,新疆伊犁州直公捕公判大会在伊宁市体育中心举行,伊犁州分院对12名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据悉,今年1月至8月,伊犁州直共打掉6个暴力恐怖团伙,抓获各类涉奥涉恐危安人员数百人,打掉“圣战培训班”3处,抓获涉案人员43人。(9月23日《新京报》)
公捕公判,是一种以恶对恶、以暴对暴的做法。它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意在对潜在的犯罪意识进行法律威慑,制造“法律恐怖”。
建立法治社会,实行文明执法,应该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推行死刑犯执行前与亲人合影,与家人共同进餐,有的死刑犯采用注射执行而不采用枪决,有的轻刑犯可以与配偶限期定点同居,有的可以就近回去与家人共度周末。可见,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向人性化执法演变。公捕公判,犯罪嫌疑人由武警架着,用卡车装着游街,有辱人格,不应是法治司法机关所为。
公捕公判,是早已过时的“人民司法”的影子。我国解放初期,鉴于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把公安、司法当成人民的刀把子,对敌人进行无情打击,这是阶级斗争的需要,是无比正确的。史无前例的年代,把这种对付敌人的“法律恐怖”错用于人民内部,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如今,剥削阶级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经过长期的和平建设,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不适宜再采用这种“人民司法”的不文明做法。司法的民主化、法制化,不应片面理解为公捕公判、人海战术,而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审理,有特殊案情尚且不公开审理,为何又沿用这种过时的公捕公判做法?
再说作为犯罪嫌疑人,依照“无罪推定”的刑法理念,他们介乎与罪与非罪之间,司法过程中已经发生错审错判的案例,有的甚至被处以极刑,遵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重新改判,给予国家赔偿。公捕公判与“无罪推定”理念相悖,仅管这种做法大快人心,得到老百姓喝彩,但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人民群众感觉”作为执法支撑,而应以严肃、公正的法律作为执法依据。笔者期待全国人大对这种已经早已过时、不适宜的执法方式作出回应。(文/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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