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鹿奶粉成为众矢之的,一些人开始转移目标,扩大打击范围,将“代言明星”也纳入打击对象。要求高的,主张代言明星要负刑事责任;要求低的,也主张明星至少要捐出代言费,向公众道歉。这种主张的理由,是认为“代言明星也是问题奶粉的获利者”,因此应负连带责任,或者说是“第三方责任”。(《东方早报》9月18日)
论者言之凿凿,慷慨激昂,不由得不敬佩主张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容不下一粒沙子”的除恶务尽的态度。但是,这种主张背后却是一种荒诞的逻辑在支撑。
在我看来,只要企业提供了合法的相关证明,明星对这些证明进行了了解,双方就只是一个劳务交易的过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三鹿奶粉是明星企业、国家免检产品,明星们并没有给违法产品、违法企业代言,他们的交易是完全合法的,那么,明星的代言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法律自当给予保护。
至于说明星也是问题奶粉获利者,因此应负连带责任,则是一个荒诞不经的逻辑。问题奶粉的获利者中还有许许多多,比如播出广告的媒体、出售奶粉的商家,甚至包括三鹿的所有员工、搬运奶粉的农民工……是否都需要让他们退出所得?而关键是,他们所经营的,是一个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有国家相关证明为据。
那么,是否代言明星就不用负相关责任了呢?当然不是。在现代高度分工的社会里,责任的承担是有着不同的区别的。具体到三鹿奶粉事件,质检部门要负监管不严的责任、政府部门要负隐瞒实情不报的责任、企业要负管理和处置不及时的责任、相关人员要负直接刑事责任……而代言明星的责任,则在于自己的公众形象的受损,这也是一种风险、一种责任的承担。(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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