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的方式,按照国外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
近日,河北三鹿奶粉受污染,引发部分婴儿食用配方奶粉患上泌尿结石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奶粉生产商——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时,一些地方经销商也纷纷将三鹿奶粉从货架上撤下。
三鹿奶粉事件让食品召回制度进入人们的视线。很巧的是,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提到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值得欣慰,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个制度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
要召回不安全食品,有一些问题必须弄明白——
一是谁来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费者或食品监管部门先发现,而草案却只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来发现不安全食品。
二是发现后谁来召回?按草案规定,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较差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会自己揭自己的短,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发现了,也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这样就会造成草案中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时,按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只能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召回这些不安全食品。
三是召回是否有强制性?在实践中,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生产者并不多,因为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对生产者本身及其产品的声誉都是一个打击。况且生产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谁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请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强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时还应给予处罚。食品召回的方式,按照国外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如果我国也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的话,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前者可适当考虑从轻处罚,后者应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召回那些不安全食品,也才不至于让保护食品安全的这道法律防线松懈。(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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