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审批[2007]23号)规定,居民用户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计收。
焦 点
物价局无此审批权
何先生最近在沈阳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售楼公司要求他按每平方米23元缴纳煤气管网费。何先生不解,认为煤气管网费已经包含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应由开发商负责缴纳,而不应该由购房者承担。
售楼公司称,煤气管网费是代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收的,依据是沈阳市物价局的审批文件,如果不交钱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
何先生来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服务中心。在沈阳市物价局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向他出示了沈阳市物价局的一份“红头文件”:《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审批[2007]23号)。果然,这份“红头文件”赫然规定,居民用户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计收。
看到煤气公司收费有根有据,何先生只好先交上了煤气管网费,却不免对沈阳市物价局的“红头文件”产生了质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下发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明确指出,今后(指2001年5月9日以后),建设项目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必须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置、审批和调整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
何先生质疑,既然沈阳市政府都无权审批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那么沈阳市物价局的审批权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调 查
法制办态度不明确
记者调查发现,大连市、辽阳市、抚顺市根据相关规定,并得到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将煤气气源增容费或煤气管网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单独收取。
同样是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政府的相关文件,为何沈阳与其它地市有那么大差别呢?
沈阳市物价局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辽宁省财政厅批复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每平方米160元,考虑到这一标准不能将我市自来水、煤气、供暖等所有项目都包括进去,因此,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仍由市煤气总公司单独收取。
沈阳市物价局这份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如何?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解释,首先,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如果下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相同内容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为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的文件,规定的是一种普遍的原则;沈阳市物价局的审批文件,对象是沈阳市煤气总公司。两者规定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可比性。
第三,沈阳市物价局发出审批文件,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有公民认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 点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上述部门之外,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将行政收费项目分解开来,分别设置行政许可。这种行为既容易重复收费,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对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对行政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可以做。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打着保护企业利益的幌子,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设置收费项目,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所以,地方政府应当减少对红头文件的依赖性,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不能在法定许可项目之外,随意增加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肖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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