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贸易公司经理王先生用原下属小吴的身份证申购了4张奥运会比赛门票,但后来小吴却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4张珍贵的奥运门票领走了。王先生要求小吴返还门票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小吴以自己名义申购对门票的占有并不违法,而王先生规避《购票须知》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小吴返还1600元购票款,王先生要求小吴返还门票的请求未获支持。
去年4月,王先生委托小吴代为网上申购奥运门票。小吴以自己的名义上网填写了申购信息,其中移动电话一栏填写了王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付款方式一栏填写了王先生的中国银行存折账号。之后,北京奥组委确认以小吴名义成功申购了田径与艺术体操两场比赛共四张门票。王先生在得知门票申购成功后,在公司办公室将1600元现金购票款交给小吴。小吴于交付票款后,将付款业务凭证和奥运门票确认函交给了王先生。此后,小吴离开了该公司。2008年4月19日,小吴发送邮件给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称,领票通知函找不到了。该部门回函称,可携带订票使用的有效证件或票务帐户号码,前往附近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网点,让工作人员重新打印一份。今年6月,小吴持身份证领取了所申购的门票。王先生在获知小吴将门票领走后,与其联系,要求其返还门票,却遭到小吴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返还非法占有的奥运门票4张,或者返还不当得利1600元。
在法庭上,小吴辩称:按照北京奥组委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奥运门票应当本人实名申购。这四张奥运门票是被告自己申购,自己付款的,被告对门票的占有是合法的。申购过程中,被告确实借用了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和中国银行的存折账户等信息,但这并不证明就是由王先生申购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奥组委《购票须知》的相关规定,奥运门票应当由购票人实名申购并领取。本案争议所涉门票,系小吴以自己名义申购,并自行付款领取,其对门票的占有并不违法。王先生规避《购票须知》“每人只能提交一份门票预订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小吴返还已领门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给付小吴的1600元购票款,小吴应予返还。此外,小吴还应支付因拒绝返还购票款而发生的诉讼相关费用。据此,判决小吴返还王先生购票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宣判后,小吴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作者: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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