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居委会主任涉贿320万 为当代表贿赂选民
2008年09月11日 15: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9月11日,根据省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北村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人于长松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被告人于长松,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2005年1月至案发任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北村社区居委会主任。2008年1月4日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根据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夏天至2007年8、9月份,被告人于长松在担任北村居委会主任、联合办公室北村改造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北村村庄综合开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北村改造项目)招投标、北村村庄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工程推荐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李志青等个人及单位所送人民币共计320万元。2007年11月,被告人于长松为当选青岛市崂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在投票选举前,向北村居委会选民发放了价值876400元的礼品贿赂选民,最终于长松顺利当选为崂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长松身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于长松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程中,以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
泰安中院已组成合议庭,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作者:王志忠)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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