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死刑判决后,冯志希(前排左一)不服,表示要上诉。
听到死刑判决后,冯志希(前排左一)不服,表示要上诉。
昨天(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冯志希、冯志钊为首要分子的“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宣判。在14名被告人中,冯志希、冯志钊被分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有12名“黑龙会”骨干被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在听完判决后,冯志希表现得相当激动,表示不接受判决,要上诉。
发展历程
吸收60多名中学生加入 骨干均是80后
据法院审理查明,冯志希假释、冯志钊刑满释放后,感到不能单打独斗,为形成势力、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自2005年7月份起,有目的地纠合冯镜威、林棣明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拜关二哥”的形式聚集一起,成立名为“黑龙会”的组织。
2005年年底,冯志希、冯志钊为进一步扩张势力、壮大队伍、网罗组织成员,指使各组骨干成员采取威胁、恐吓、引诱等各种手段积极发展在校60多名中学生加入该组织,将组织势力渗透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地区的中学,并对加入该组织的在校学生实行严格筛选,统一登记成花名册,要求加入组织的学生签订“保证书”,继而统一安排至帮会骨干成员名下,分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灌输服从组织领导,严格实施管理、退会规定,树立组织首要分子的权威及组织的层级观念,并利用、引诱加入该组织的在校学生从事违法活动,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竹料荔江酒店,通过围攻村委的方式强迫村委将
该村建筑工程交由冯志希、冯志钊承建,殴打与加入组织的在校学生有矛盾的同学等等,逐步形成了以冯志希、冯志钊为首,冯镜威、林棣明、冯志君、冯某文、“阿贼”等人为骨干,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强化该组织的“组织性”、“纪律性”,冯志希、冯志钊要求所有组织成员上交“生辰八字”(即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等资料,并登记在案,装订成册。
短短一年,“黑龙会”已发展了百余名成员,除了冯志希外,其余骨干均生于1980年以后,众多学生成员更多的是1990年以后出生的。
罪行累累
寻衅滋事强收保护费 怀疑遇盗将人打死
该组织成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荔江酒店、竹料管理区四川街饮食档口、发廊等场所寻衅滋事、强行收取保护费;为排除异己、壮大声势,多次聚众殴打与其组织成员有矛盾的人员;并利用民间纠纷充当调解角色借机敲诈,冯志希安排冯志君、冯浩清、萧鉴全、冯柱威、杨剑聪等人从事开设赌场、为他人的赌场“看场”和收取保护费的活动。
这一团伙的作案手段极其凶残,因为怀疑有人偷东西,竟然将被怀疑对象活活打死。在2006年6月4日晚上8时许,冯浩钊、冯某文发现被害人刘玉祥、陈亚志在冯志希、冯志钊组织成立的“黑龙会”成员聚会地点——冯志希家鱼塘边竹棚附近形迹可疑,怀疑刘玉祥、陈亚志盗窃鱼塘边竹棚中的DVD机。
于是,冯某杰、冯柱威、冯某峰、冯镜威等人将两被害人从白云区竹料管理区大纲领村鱼塘旁边带至白云区竹料管理区竹二村运河边,后十几名黑龙会成员采用拳打脚踢和使用竹枝、防盗锁、铁水管、拳套、皮带等工具,对刘玉祥、陈亚志进行殴打和拷问至6月5日凌晨。
致伤两被害人后,在冯志希的授意下,萧浩敏、冯某杰将被害人刘玉祥抛弃于白云区竹料管理区竹三村足球场旁的河堤上,萧鉴全、冯伟彬将被害人陈亚志抛弃于白云区竹料管理区808公共汽车总站附近。后两名被害人均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据查明,黑龙会的不少成员在成立组织之前就已是劣迹斑斑,多次参与了抢劫。如在2004年6月23日,冯志钊为不让被害人蔡文相继续在白云区钟落潭镇附近卖毒品,指使同案人谢文信、邝灿棣、冯俊华(均已判刑)对蔡文相实施抢劫,遇到反抗后枪击后者致其伤重死亡。
庭审直击
法官当庭组织各方 教育三未成年被告
在14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听取了控辩双方对3人家庭情况调查报告的意见,详细了解了3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冯某文在其家中三个孩子中居长,父母打鱼为生,对他都有教育,但收效甚微,他在竹料某中学读书,该校是五个村的孩子在一起,比较杂,其时有迟到旷课违反纪律,无心向学,三次离校,老师父母多次劝其回校读书均无效;冯某峰家中经济环境较好,父亲自办厂,平时在家管教严,但不了解其社会交往,其无心向学,时有迟到旷课违反纪律,上课经常睡觉,成绩差;冯某杰性格活泼好动,容易崇拜偶像,年幼缺乏正确人生观,结交社会上不良青少年,为人坦白,犯罪后自首并立功。
法庭认为经常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放松对自己约束,受犯罪分子不良引导,是冯某文、冯某峰、冯某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庭组织各方对该三名未成年被告进行教育,并告诫如下:三名未成年被告以后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做错了事,不但害了自己,还连累家人,社会及家人都没有放弃他们,希望他们正确地对待法律裁判,接受应该受到的惩罚,在有关场所劳动改造,吸取教训,珍惜机会,认真反省,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判决中,法庭对3人均从轻处罚。
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决一览
冯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冯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冯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李钢 穗法宣 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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