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8月13日,中国国奥队在秦皇岛奥体中心迎战小组赛的最后一个对手巴西国奥队。最终,中国队0∶3惨败于巴西队。 中新社发 蒋聚荣 摄
|
资料图:8月13日,中国国奥队在秦皇岛奥体中心迎战小组赛的最后一个对手巴西国奥队。最终,中国队0∶3惨败于巴西队。 中新社发 蒋聚荣 摄
|
近日,正当中国足协通过法律手段,向爱福克斯公司追讨5400万元赞助款之际,“中国之队”的赞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向足协发难。鉴于国足今年表现太烂,他们要求扣除“中国之队”赞助款项1000万元。(千龙新闻网9月9日)
在糟糕的战绩和球员不检点的共同作用下,男足俨然成为一只人人皆可喊打的“落水狗”。显然,“中国之队”的赞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是“痛打落水狗”的参与者。如果仅仅从道德层面上讲,相信对于不少认同男足今年表现太烂的球迷甚至普通公众来说,他们一定会认为赞助商扣除“中国之队”赞助款项1000万元的要求,不仅合理,而且相当解气。毕竟,至少在很多人看来,对于中国男足这样“扶不起的阿斗”,怎样落井下石都不为过。
但是从法律上讲,球迷或者公众对男足的讥讽,与赞助商的扣减赞助款并不是一码事。如果将男足看成一个抽象的“公众人物”,其实公众对于男足的批评,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是作为公众人物必须容忍的“不同声音”。但赞助商对赞助款项的支付则不同,它本质上要受到合同而非道德的规范。应不应该扣除男足的赞助款,不是赞助商能否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而是双方在合同中对类似情况有没有明确约定。
如果在赞助商和男足签订的赞助合同中有“世界杯预选赛小组赛不出线扣减赞助款”的条款,赞助商依照合同规定,自然有要求少付赞助款的权利,但如果合同没有相应的条款,则无论男足在今年赛事上的战绩如何之差,对赞助商来说,也是它必须自行承担的正常合同风险,而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道德优势来获取法律上的强势。
可按目前的情形,赞助商极有可能混淆道德优势和法律权利,试图让中国足协为赞助商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单。毕竟,赞助商也坦言,“没想到中国足球今年的战绩会这么差”。虽然我们没有也很难看到中国足协和赞助商签订的赞助合同,但这样的表述意味着,至少在赞助商看来,男足狼狈的战绩已经超出了它们当初的商业风险估计。对于一个受合同约束的商家而言,既然你对商业风险的形势判断出现失误,你就应该自行承担这样的商业损失,而不能凭借道德优势进行转嫁。
法治社会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和规则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底线的规则意味着谁都不会成为被痛打的“落水狗”,即便是在道德上处于绝对劣势的男足也是如此,它的一些基本的权利,法律应该而且必须去保护。(贺方)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