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一男子一晚遭遇两起车祸,先是因车祸受伤后坐在路上打电话,不料又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货车撞倒,结果当场死亡。日前,三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先撞挂车后被撞身亡
记者从三水检察院获悉:今年3月31日23时55分,被害人黄某驾驶粤E/9F7XX号二轮摩托车从文锋东路往河口方向行驶,途径文锋西路时,遇李某东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赣A02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前方同向行驶。黄某驾车没有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赣A02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的灯光系统全部失效,致使摩托车车头碰撞挂车尾部,造成黄某受伤、其摩托车车头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为车祸受伤,黄某坐在摩托车车侧的路上打电话。此时,被告人李某其驾驶粤E/T45XX号厢式小货车从文锋东路驶往河口方向。因被告人李某其在限速3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行驶,且不注意路面情况,致使小货车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车头直接碰撞黄某摩托车尾部和其本人,造成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和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不久,一辆轿车从文锋东路往河口方向驶去,轿车碾压过被害人黄某的尸体后往河口方向逃逸。
肇事者主动投案获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其弃车逃逸,后于4月1日下午,到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经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其承担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粤E/9F7XX号二轮摩托车和粤E/T45XX号厢式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东、被害人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逃逸轿车驾驶员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其能够与被害方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且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盛正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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