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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家庭暴力:“事不过三”应成介入原则

2008年09月09日 11:1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公安机关在第三次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将施暴者予以治安拘留,并自施暴者被释放之日起,启动“警务监视”,即在发生地附近加强警务巡逻,以向受害人和施暴者表明警方的严重关注。这是正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成员区域会议暨第二届“龙江女性权益”论坛上专家们的中心议题。

  据参加会议的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过去我国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里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说范围相对狭窄。近日,由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该意见第八条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由于缺乏授权,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依据,该意见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

  论坛期间,来自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及黑龙江省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将集中讨论:公安机关接警后如何依据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干预对策。

  第一次报警,干预定为第一级。在出警制止暴力行为,调查取证,建立暴力家庭信息档案基础上,对施暴者予以警告,说明再次实施暴力的后果,并表明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为受害人提供信息卡,上面有紧急情况应对措施、求助电话、咨询机构及庇护所电话等信息;首问责任民警应将自己姓名、编号、证件号及联系电话告知受害人。

  第二次报警,干预升至第二级。处警后,及时更新受害人及施暴者信息档案,对施暴者再次予以警告处罚,征得受害人同意,实行“茧式监视”(即由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及相关机构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与支持,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立即联系警方),由受害人选择比较合适的“茧式监视”的实行者,在尊重受害人隐私基础上,对施暴者进行监视。

  第三次报警,干预升至第三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施暴者予以治安拘留,并自施暴者被释放之日起,启动“警务监视”,即在发生地附近加强警务巡逻,以向受害人和施暴者表明警方的严重关注。作为治安处罚的后续措施,除实施“警务监视”之外,社区警察还应当回访受害人,讨论所有可能的帮助计划。(记者郭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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