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酒店大堂内刊播天气预报是否违法?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7年6月,河南焦作市建港大酒店在大堂显示屏上转载了《焦作日报》刊登的天气预报,方便了住店旅客。然而,让酒店始料不及的是,此举却引发出了一场行政官司。
同年7月11日,焦作市气象局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建港大酒店所登气象信息不是由专业气象台站提供,于是先后通知其停止转载、按期改正,但该酒店一直没有改正。9月12日,焦作市气象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建港大酒店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焦作市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于是该酒店将焦作市气象局告上法庭。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建港大酒店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刊登的信息,不仅面向其公司员工,而且面向公司外的不特定人群,应属“社会公众”,电子显示屏当属《办法》中所指的“其他信息载体”。原告所登气象信息,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也没有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更没有与气象部门签订刊播协议而予以刊播,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据此,法院判决维持焦作市气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对一审判决,建港大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决定通过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经过大量的协调工作后,建港大酒店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与焦作市气象局补签了刊播协议。
法规链接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第三款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郑军 李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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