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郑州吃人窨井案件终审审结,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
去年8月2日,郑州突降大雨,来自漯河的30多岁的冯沧(化名)在郑州市区街上骑自行车行进,当他经过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时,突然坠入排水窨井内,溺水死亡。冯家人事后查明,这个窨井当时没有盖子。其家属认为,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为了排水打开窨井盖是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于是,冯沧的父亲、妻子以及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37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市政管理处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井盖不是市政工作人员掀开的,而是因为短时间内骤降大雨,水位落差太大,把井盖顶开了。这起事故属意外,事发当天,冯沧冒险经过这个十字路口,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市政部门没有因果关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政管理处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其工作人员需要打开井盖排水,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这一内容,作为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市政部门负有妥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市政管理处未尽妥善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窨井井盖缺失造成冯沧坠井溺亡,应承担赔偿义务。因冯沧是成年人,故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令市政管理处赔偿冯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6万余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认为,冯沧事件的发生,市政管理处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管理处没有管理责任。
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自愿补偿死者亲属15万元。(作者:安士勇 王栋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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