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北京昌平区的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20岁的河北献县农民刘二喜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22岁的冯建路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名被告人李胜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初,被告人刘二喜、李胜强预谋抢劫运钢材的货车司机。刘二喜为此准备了作案用的水果刀、钢丝绳等工具;李胜强提供住处并准备了背包、衣服等物品后纠集了被告人冯建路。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策划,并多次寻找抢劫目标。11月15日下午二点钟左右,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准备再次寻找抢劫目标实施抢劫时,李胜强因害怕而退出。刘二喜、冯建路携带尖刀、钢丝绳等作案工具来到昌平区东小口镇铁奥东库货场寻找作案目标。当受雇于钢材所有人尚某和车辆所有人郑某的被害人王某(男,殁年23岁)驾驶的白色斯太尔货车(装有40余吨钢材)出库后,刘二喜发现其与王某相识,便以熟人的名义与冯建路搭上此车。途中,刘二喜趁王某不备,猛刺王某颈部,冯建路持刀猛刺王某头部数十刀;后二人又用钢丝绳套住王某的颈部猛勒,致王某因被锐器刺破左颈内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抢得王某人民币800余元、诺基亚牌1110型移动电话机1部及斯太尔货车1辆和40余吨钢材。所抢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后刘二喜将其中30余吨钢材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万元。刘二喜分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冯建路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并分给李胜强赃款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起获被告人刘二喜用赃款购买的奇瑞牌轿车1辆、冯建路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1辆及人民币1.3万余元,均已发还尚某。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二喜、冯建路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均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冯建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冯建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具有带领公安机关起获、辨认赃证物等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李胜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预谋、纠集冯建路参与犯罪、并为犯罪准备工具、提供住所、抢劫后分得赃款,亦构成抢劫罪共犯,鉴于其在抢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作者: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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