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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罪与罚均难界定 已成世界难题(图)(2)

2008年09月03日 10:05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发表评论

  “黑暗杀手”纵横数码丛林

  为什么“人肉搜索”会愈演愈烈?文化学者朱大可对此有形象的解释:“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事实上,“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人肉搜索”在中国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底自杀的北京女白领姜岩到今年的“辽宁骂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

  而人们也早已发现“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友们在通过它宣扬着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但另一方面,用“人肉搜索”搜集并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对处于言论表达弱势一端的个体进行群体围攻甚至道德审判,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侵扰。

  “过去的人肉搜索受正义感的驱使,而现在不少网民是在发泄情绪。”猫扑网站管理员“吾爱汝至”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该网站是国内最早出现“人肉搜索”概念的互动社区。“如今网络确实越来越发达,任何信息都有被公布的可能。”“吾爱汝至”对此表示了担忧。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周泽也指出:“人肉搜索多数的初衷是充满善意的”,“人肉搜索”自身本不具有法律及道德层面的性质。“但网民原本维护正义的声音,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彰显他们以暴制暴的心态,藉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这是在滥用言论自由和网络的力量,以匿名方式聚众一逞一己之快意。”周泽告诉《国际先驱导报》。

  《中国青年报》在6月30日的一项调查大概可以看出部分民众的心态,在2491名调查对象中,有79.9%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应该受到规范,65.5%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发泄渠道和报复窗口,而64.6%认为这侵犯了个人隐私,而20.1%担心自己会成为搜索目标。

  刑法不是万能管家婆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在周泽看来,“人肉搜索入刑法主要是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至少从目前的法律来看,人肉搜索并不构成犯罪行为,现存的相关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

  周泽说,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公众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衡点。“所以,很难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也认为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目前来说还不成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起草工作尚未启动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难以得到明确界定,仅有刑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主任薛瑞林则告诉《国际先驱导报》,“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上去,刑法不是管家婆,别什么事情都找它。”

  “罪”与“罚”均难以界定

  周泽进一步指出,“哪怕是真纳入了刑法,执行起来更困难。”国内关于‘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判决为什么迟迟没有公布,显然是因为这个判决的影响重大。

  如何判断什么人在“人肉搜索”行为中犯罪?目前“人肉搜索”中有以下几类人:发起搜索人、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被搜索虚假信息的人、对于被搜索人谴责的人、纯粹看热闹跟帖的人。

  “仅仅是这几种人交织在一起就不好在立法上定义谁在犯罪。规定的过宽,打击面就太大,规定的过窄,起不到打击犯罪的作用,而这过宽和过窄本身就无法把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如果条文本身就含糊其辞,何谈公平正义?”周泽说。

  “发帖人也有谨慎管理的问题,在很多案中,很难判定某个网友在搜索过程中起了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每个网友都起了作用,这就是执行难。怎么解决?所以我提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同时还追究导致人肉搜索出现的背后深层社会原因。”

  国外问诊“人肉搜索”难题

  那么,让我们把求解的目光投向国外,部分国家针对“人肉搜索”已经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或许有可借鉴一二之处。

  2006年12月,韩国政府宣布,为防止网上匿名攻击,政府将要求各个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真实身份。“目前,韩国政府网站和各大门户网站,在回帖时都需要输入个人识别码。不过,普通社区和个人博客仍然可以匿名发言。”在韩国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国学者詹德斌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此外,“韩国在相关法律中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詹德斌说。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王凤翔则认为,应推进个人数据立法,“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

  “美国则通过行业自律和判例法并配以单行立法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王凤翔说,“当司法很难介入时,以网站为主的传媒业内人士,应该有起码的底线意识:保护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避免直接评价谁对谁错、平抚公众的无谓愤怒、引导多角度的信息解读。”(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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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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