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已立案调查
近日,一条名为“目击花季少女惨遭猥亵4小时”的帖子在各大论坛上引起网友的热议,里面所提及的长途大巴“性骚扰”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发帖人是一位网名为“南山飞狐”的网友,其称在本月13日、14日,他在从深圳龙岗至广西合山的长途大巴上,亲眼目睹男乘务员对一名花季少女长达4小时的猥亵。虽然该网友在路途中报警,然而由于当事人的妥协,警方最终未能及时处理此案。
为了找出这辆大巴及大巴上遭人唾弃的“色狼”,“南山飞狐”约同另外两名网友于19日驱车追拍到东莞虎门,没想到却遭到大巴上几名手持钢管男子的群殴,结果其中一名网友被打成轻微脑震荡。
目前,网友已向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报案,警方已经介入事件的调查。
记者阮晓光、鲍文娟
网友“南山飞狐”称,自己所发的帖子全部是亲眼所见的事实。本月13日上午,他和几位朋友乘坐从深圳龙岗至广西合山的一辆长途大巴到广西河池出差,据描述,该车是卧铺车,每排各3个上下铺位。“南山飞狐”的位置在第二排左侧靠窗户的上铺,而第二排下铺是一个18岁左右的绿衣少女,体型娇小单薄。
晚上9时多,大巴车开至广西境内,当时满车的40名左右的乘客都纷纷盖着毛毯睡去,“南山飞狐”看到绿衣女孩右侧的通道上也睡了一个人,手搭在女孩腰上。9时30分左右,他又看到那个绿衣女孩在挣扎,躺在她旁边的售票员假装睡着了,手却停留在女孩子的胸上。11时30分左右,大巴车到一餐厅停车,“南山飞狐”注意到绿衣女孩子擦着眼泪跑进洗手间,直至车启动前才出来。这时候,他确定,这个女孩子和那帮司乘人员毫无瓜葛,售票员的行径完全是流氓行为。
14日凌晨零时30分,“南山飞狐”再次目睹男售票员对该女孩继续进行性侵犯,此时他偷偷拨打了110报警。,由于他不能大声说话,前3次报警都未能向警方说明事件及其地点,直到14日凌晨3时左右,趁着大巴在广西贵港市区休息之际,“南山飞狐”才报警成功。
受辱少女:
忍气吞声 放弃报案
当“南山飞狐”听到停车位置是贵港市黄令镇时,他第5次打通了报警电话,并说明了具体位置。14日凌晨4时左右,大巴的门口突然喧哗起来,警察终于来了。“南山飞狐”马上指出受流氓侮辱的那个女孩。然而女孩除了全身直打哆嗦外,并没说话。警察询问她是否报警?女孩不答,于是警察下车离去。“南山飞狐”急得连忙问那个女孩子:“报警吧,我可以给你作证”。
女孩子红肿着眼睛,对着“南山飞狐”耳朵低声说:“大哥,我知道你是好人,算了吧。” “南山飞狐”发现女孩涉世不深,望着警察离去的背影,感到很无奈。
正义网友:
驱车调查却遭群殴
为了进一步调查长途大巴的“性骚扰”事件,早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就在事发后的第5天,即8月19日,“南山飞狐”约同另外两名网友“玉树临风”和“splendidtige”,驱车直奔大巴车必经的深圳龙华汽车站。等了大约半小时,他们以乘客的名义拨打了该车的跟车电话才得知该车已经过了龙华行驶到深圳福永地段。
于是,他们决定走高速到东莞地段追上这辆大巴。11时30分左右,当他们赶到东莞长安镇时,终于发现了这辆大巴的身影。因为一直没有拍摄到理想的图片,所以追拍到东莞虎门路段时,他们决定把车停在大巴前方,下车进行拍摄。
没想到他们的拍摄还是被大巴车的乘务人员发现。据“南山飞狐”回忆,瞬间,大巴车上的四五名彪形大汉凶神恶煞般挥舞着半米长的钢管向他们扑来。他和“splendidtige”见状只好分头逃到附近的工厂躲了起来,而一直在小车上的“玉树临风”却被他们拖出来,他们用拳脚及钢管、砖头等殴打了20分钟才罢休。事后,“玉树临风”被医生诊断为患有轻微脑震荡以及多处软组织受伤。
“南山飞狐”的这篇帖子一经在论坛上发表,立即引来了无数网友的关注。在众多回帖中,网友纷纷对该大巴男乘务员的行为表示谴责,并表示支持“南山飞狐”,利用网络的力量,尽早找出这名乘务员并曝光。
目前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已就此事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
网友反应
长途大巴“性骚扰”并非偶然
该事件被披露后,许多网友在网上“晒”出自己的类似经历。网友“和谐社会才是正道”发帖说,她去年从泉州回广州,坐了一次大巴,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xieqiong1984”也讲述了自己亲身经历的“性骚扰”。
许多网友特别是女性网友表示,从来不敢独自坐长途大巴。
专家建议
受到“性骚扰”注意保留证据
深圳市康宁医院心理医生刘奋建议,女性遇到骚扰时,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显示出自信、稳重和力量,给陌生男人以不随便、不可欺的印象。如果遇到的是不理智的纠缠者,应选择离开或者利用人群的力量吓退性骚扰者,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大喊”出来,不应默默忍受。而若事情还未解决,就要想办法阻止事情继续发生,甚至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对方的行为、谈话内容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
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健称,性侵犯案件由于隐蔽性强,往往一对一发生,无目击证人,所以物证的收集、提取往往在案件侦破、审判时成为唯一证据。受侵犯后女性应在报案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尽力保存证据。(作者: 阮晓光、鲍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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