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时评:处罚行人闯红灯何以屡出怪招?
2008年08月28日 11:1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据报载,上海警方探索通过曝光交通违法行为,鞭策交通违法行为人,考虑会同市文明办,试行在该市主流媒体上开设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曝光交通违法行为。
近几年,由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到让其在路口“站岗”半小时,由建议对行人闯红灯“罚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到抓拍行人闯红灯媒体曝光,一些城市处罚行人闯红灯屡出怪招。
从法律的角度讲,“法无授权皆禁止”是执法者必须坚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这就意味着,警方处罚行人闯红灯最大权限就是警告和罚款。无论是抄告单位、“站岗”还是抓拍曝光都于法无据,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如此,为何警方处罚行人闯红灯屡出怪招?记得央视曾做过一个调查,近80%的人都曾闯过红灯。难道人们真的都不在乎五十元罚款?未必。要不,何以每每遇到处罚总有许多人说:我没钱,我没带钱。由此可见,处罚行人闯红灯之所以屡出怪招,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明显“硬伤”。
试想,假如法律规定在罚款之外,还可以像美国那样将处罚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使其今后贷款都受到影响,相信闯红灯绝不至于成为不治之症,警方也不可能再出怪招。(纪卓瑶)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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