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山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上诉与被上诉方围绕着几个焦点问题:中山三院是否假药的销售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被注射的假药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等展开唇枪舌剑。
文/记者李钢
昨天上午,齐二药假药案民事赔偿案件的二审庭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中山三院代理律师向广州中院上诉提出,要求依法改判中山三院不承担假药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对一审判决颇为不满,提出了不少上诉理由,要求广州中院进行改判。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并且在判决中拒绝适用《药品管理法》,在假药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认定上,模糊了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的不同性质。此外,中山三院认为自己是作为医疗机构的医院,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质量承担形式审查的保证责任,所以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应该区别对待,但一审法院没有做这样的区别。
并且,中山三院还提出一审法院将本系列案件确定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但同时又片面简单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3条,孤立适用该条文,但是这条没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又作出了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违背了第43条的规定。
中山三院还提出,医院是非营利性机构,所以不是药品的销售者,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药品使用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在使用药品。他们还认为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问题,一审法院从一开始将此案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在去年8月开庭的时候,又改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来在判决中又更改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如此的做法,导致了法院公信力的严重缺失。“总的来说,中山三院是第一家上报假药的医疗机关,对避免假药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蔓延起到了作用,对于法院的依法审判,我们是有特别的期待的。”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蔡彦敏说道。
广东医保公司同样要求改判一审判决,他们认为受害者伤残或死亡有多种原因,假药只是其中一种,要求按不同原因划分责任,再按责任多少分担不同的赔偿。
“医院若免责会致大量使用假药”
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之一陈北元则在庭上表示,如果在此案中,医院不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会导致医院大量使用假药的现象。
陈律师强调本案是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其性质没有问题,并且就中山三院称自己不是营利机构而反问道,中山三院的营业收入是多少?不是营利机构的话,其从药品销售中获取的利润又是多少?
陈律师说,以药补医是现状,医院就在其中扮演了销售者的角色,那么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适用了《民法通则》122条,适用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根据条款的规定,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制造和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责任。
来自上海的赵珩律师也是受害者代理人之一,他则表示,在假药事件中,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形成最终的恶劣后果,
此次庭审,齐二药方面没有派人参加。齐二药的缺席,也导致双方无法在庭上达成调解,最终将由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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