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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穿山甲走私案调查:老板买通邮局两职员

2008年08月22日 13:34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发表评论

  来到边陲小城孟连,走在恬静、悠闲的街头,谁能想到一起国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惊天走私大案会在这里发生?就是在这里,一个走私穿山甲片的犯罪团伙,勾结邮局“内线”,先从缅甸批购穿山甲甲片走私入境,通过各种途径,再由云南发往全国各地,6年时间,这个团伙走私贩卖涉案数量为3342.61公斤,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

  昨天,这起全国最大穿山甲走私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名被告人同台受审。

  “内线”邮寄穿山甲片

  去年3月,中缅边境,云南省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孟连分局的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中,一个普通的矿泉水纸箱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纸箱被打开后,在场的人都吃了一惊:全是穿山甲片!

  如此大批量的甲片,犯罪分子为何敢如此放心大胆地从邮局直接邮寄,而且还是从同一个邮局寄出呢?专案组判定:邮局内一定有“内线”。经过排查筛选,专案组将怀疑重点放在邮政局职工罗煜东和一个绰号为“响锣”的人身上。通过对两人的密切监控发现,两人正是冒名偷偷邮寄穿山甲甲片的作案人。

  作案人找到了,但他们还有幕后老板吗?侦查员将目光转向了走在罗煜东前面的这个人。经过调查,这个人名叫李觅炜,2001年曾因走私穿山甲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打击处理过。

  侦查员发现,李觅炜在孟连县城经营一间网吧,在他的网吧周围有很多条件较好的出租屋,但李觅炜却租住在离网吧很远的一个偏僻的村落。而且,经常和他喝茶的,正是曾经跟丢的两个货车司机以及邮政局职工罗煜东和“响锣”等人。种种迹象显示,李觅炜很可能就是这个走私团伙的核心人物。

  “总指挥”曾做小本生意

  今年40岁的李觅炜,湖南人。几年前,他只是个做服装生意的小老板,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李觅炜落网后交代,2006年3月,他来到孟连做服装生意,“这一行不好做,后来我就开网吧。在此期间,我结交了一些做穿山甲生意的朋友。”经过朋友的“洗脑”,他发现这个生意来钱快,受不了诱惑的他决定“转行”,走私穿山甲。

  之后,李觅炜的湖南老乡陈海江、刘建国等先后加入这个团伙,几人相互配合,走私、贩卖、运输穿山甲。每次“行动”都由李觅炜当“总指挥”,进行安排部署,陈海江、刘建国负责到缅甸验“货”,并安排驾驶员周守明、田开祥将“货”秘密从境外运入孟连。之后,他们在孟连邮政局工作的“内应”罗煜东、“响锣”两人,通过邮路、物流等途径,将 “货”经昆明转运到安徽亳州、河北安国等地进行销售。整个走私、出售、运输、贮存、包装、配送、收购过程,分工明确,环环相扣,连接紧密。

  最多一次走私1230公斤

  就在公安机关盯上这个团伙时,李觅炜、罗煜东以及“响锣”等人突然停止了活动。

  原来,连续多次的货物丢失让李觅炜、罗煜东有所警觉。暂停了近一个月后,他们认为风头已过,又寄出了一批甲片,不过,这一次不是寄往安徽亳州、河北安国等地,而是通过“响锣”将货先邮至昆明市某邮政局。为了人赃并获,民警们决定对货物24小时跟踪监控。去年7月16日下午,穿山甲甲片被运到呈贡某园艺有限公司苗圃大棚中藏匿,之后又装到一辆物流车上,准备运走。

  此时,所有涉案人员都已在专案组的掌控之中,并且证据在握,抓捕时机已经成熟。李觅炜是第一个抓捕对象,专案组决定在去年8月14日凌晨两点在他的家中实施抓捕,当天凌晨3点,李觅炜的主要同伙刘建国在宾馆被抓获;当天上午,李觅炜的另一主要同伙陈海江被抓获。去年10月24日,李觅炜、肖建生、周守明、刘建国、罗煜东、“响锣”、陈海江、田开祥等,每一个环节的主要嫌疑人全部落网。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查明的有6起犯罪事实,最多的一次,李觅炜一次“进货”1230公斤,之后化整为零,数次将“货”运输出去销售。

  另外,去年3月初,李觅炜安排陈海江到缅甸非法购得穿山甲片360公斤,通过周守明安排驾驶员田开祥驾车将这批甲片从缅甸走私入境。李、陈两人用纸箱将该批甲片伪装包装成18件,交给在孟连邮政局的职工罗煜东,通过邮寄发往河北安国非法出售。去年3月5日,这批甲片在澜孟公路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价格为61.4万多元。

  控辩双方对罪名有争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李觅炜、陈海江、刘建国、周守明、田开祥等5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从缅甸非法购买、运输穿山甲甲片至中国境内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责任。而被告人罗煜东、“响锣”和买主王建伟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责任。

  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8名被告人基本没有异议。但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有异议,李觅炜、田开祥等5名被告人不认可。田开祥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国平认为:穿山甲甲片作为一种名贵中药材,并非为我国所禁止进口和出口。而且在缅甸第二特区贩卖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及制品不属于犯罪。我国的法律没有禁止穿山甲甲片的进口,只是规定进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要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没办理手续,其行为构成走私,但构成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不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此外,8被告人对涉案的穿山甲甲片的数量上提出异议,认为有证据证实的仅为1292.61公斤,价值220.5万余元。

  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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