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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整治旅游购物:导游或司机吃回扣以受贿论处

2008年08月20日 15:14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进入旅游旺季以来,部分旅行社和旅游购物场所,通过“旅顺产沙金”、“旅顺有珍珠养殖园”等虚假宣传欺骗游客,侵害了旅游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大连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形象。为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行为,净化我市(大连)旅游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连市旅游局、大连市工商局从即日起,将在旅游市场中开展打击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旅游购物店、旅行社、导游员、旅游景区为重点,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对旅游市场各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旅游购物场所必须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并主动给付消费者购物凭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不得虚假标注商品产地、成分等;经营的非金、银工艺品,不得以“克”作为计量单位误导游客;不得以带有虚假宣传内容的现场产品推介、现场产品演示、现场产品说明、现场产品介绍等形式推销产品欺骗游客;不得暗地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骗买骗卖,强买强卖;不得以“停车费”、“人头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私授回扣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旅行社应当依法支付导游人员工资,给予导游人员带团补贴,不得以旅游者“人头费”、购物回扣等方式充抵导游人员工资。禁止导游和司机对游客进行虚假宣传,严禁诱导游客购买所谓“沙金”等商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导游员不准进行虚假宣传,用模糊语言欺骗旅游者,特别是不得进行有关“沙金”等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不得诱导游客购买这些商品。

  管理部门还要求,各旅游购物店、旅行社和导游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旅游行业佣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大游发[2006]80号)规范佣金管理行为。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授佣金。旅游购物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旅行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不得独立收取佣金,应由设立社按照佣金合同约定统一结算。导游员或司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导游人员将被吊销导游证,相关单位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商报 张允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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