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筹集公司经营资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报刊上刊登虚假广告,以出售商铺经营权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9.56万余元。
8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为80名上当受骗的群众发还追缴回来的228万元被骗款。拿到钱的张培谦老人激动地说:“我们盼了2年多了,终于拿回被骗的一部分钱,感谢西安中院,感谢办案法官,为我们挽回了损失!”感激不尽的群众当场给法官们送上了一面绣有“司法为民,情深意厚”的锦旗。
现年44岁的王军系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底,因启雅公司资金紧张,王军决定通过出售华晶商务广场房产商铺经营权的方式吸引公众资金。为此王军为出售商铺经营权吸收资金进行策划和准备,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声称“金赢5S广场是西北首家超大型汽车后续服务中心”,“是2005年陕西省消费者最信得过投资项目之一”等,承诺投资者可选择买断商铺不同年限的经营权,享受高额收益。从2005年1月至8月期间,王军代表启雅公司向社会公众出售商铺经营权,先后同90余名群众签订110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作了具体的约定。通过以上活动,启雅公司实际吸收公众资金669.56万余元。
案发前,启雅公司给投资群众退款77.33万余元,案件在二审期间,王军又赔偿被害人70万元,启雅公司和王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为292万余元。
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启雅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王军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王军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启雅公司为筹集公司经营资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报刊上刊登虚假广告,以出售商铺经营权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大量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吸收公众存款669.56万余元,数额巨大;王军作为启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策划并组织他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和启雅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启雅公司和王军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发还投资群众。
但王军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70万元,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省高院终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军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启雅公司及王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因王军用吸收的公众存款归还了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交通银行城西支行的按揭款,该案审结后,因涉及从银行追缴以上款项,雁塔区法院、碑林区法院将王军名下的财产拍卖后,将相关款项转至西安市中院执行局,中院决定将追回的228万元按比例发还被骗的80名群众。目前,尚有71万余元法院正在积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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