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山东省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区内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据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8月17日《齐鲁晚报》)
令人费解。大凡在风景名胜从事经营活动,哪怕是卖土特产的小贩,都要向风景名胜的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泰山这个风景名胜之地难道例外不成?
细细琢磨,便琢磨出了一点道道:如果说原来没有实行有偿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没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这三种的有偿方式而已。这其实是大有讲究的。因为无论招标,还是拍卖,还是挂牌,管理机构都能赚到更多的银子,比先前那种单一的行政定价收取的费用要高得多。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肯定是不能吃这个亏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他们掏得多,其经营项目向游客收的钱肯定要增加。若不然,则没有谁愿意花大价钱来经营了。这个全国首创的有偿使用制度,到头来吃亏的将是广大游客。
据这个办法称,有偿收益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看上去挺有道理的。然而,泰山风景名胜是公用文化事业,其保护和管理的费用应该由政府埋单。这个全面有偿使用制度实质上是利用属于全民的泰山风景名胜为当地谋利。
再说,泰山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泰山,而不是属于山东的泰山,更不是属于济南和泰安的泰山。像全面实行有偿制度这样重大的决定,当地政府应该无权作出,而应由代表全国人民意愿的中央国家机关作出。
既然是首创,那么肯定有效仿的。这样,在充分利用国用资源,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的名义下,大众必将日益远离泰山等属于大众的风景名胜,文化遗产的风景名胜在创收中日益衰败。(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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