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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一公司原副总索贿41万元一审获刑15年

2008年08月11日 11: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维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马维平在担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开发区内土地拆迁、清理、绿化等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两次索取贿赂达4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中铁一局一公司承包了银川济民东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并成立工程项目部。在该工程建设中,被告人马维平要求工程项目部支付其好处费。因被告人马维平主管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中帮助过中铁一局一公司,该项目部遂付给被告人马维平现金40万元。2004年3月至6月,甘肃绿波公司承包了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文昌南街东侧及经天路北侧绿化工程。后撒某分包了经天路北侧绿化等部分工程。2004年7月,被告人马维平去西藏开会途中,要求撒某给其农行卡上存入现金1万元。因被告人马维平主管绿化工作并在分包工程中帮助过撒某,撤某便通过农行吴忠分行民乐分理处给被告人马维平的农行卡上存入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维平在担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及绿化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济民东路工程项目部及撒某谋取利益,索取贿赂达4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维平身为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犯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被告人马维平索取他人贿赂,且拒不认罪,无悔过之意,应从严判处。根据被告人马维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维平不服判决,称其无罪,并表示要上诉。 (作者:王宝忠)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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