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招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5274.32元。
被告人刘招勇,四川省筠连县人。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招勇从福建泉州到达三明,并到火车站购买了一张21日凌晨2时23分从福州往深圳的列车票准备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当日19时许,被告人刘招勇因等车无事,便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发廊店内按摩,并谈好以人民币300元嫖宿到次日凌晨1时30分,并交代被害人凌晨1时30分叫醒其赶火车。被害人陈某某随即带被告人刘招勇到租住处嫖宿。
2008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招勇醒来发现已错过乘坐火车时间,便责怪被害人陈某某未将其叫醒,被害人陈某某则以超过嫖宿时间为由向被告人刘招勇要求增加嫖资,并欲打电话叫人来。被告人刘招勇见状去抢被害人手机,此时被告人刘招勇一手扼压被害人陈某某的颈部,解下自己放在床头裤子上的腰带绕住陈某某的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刘招勇准备离开时听到被害人喉咙发出声音,认为被害人未死,即用一旅游鞋带绕被害人的颈部两圈用力勒紧并打结。后被告人刘招勇拿走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房门钥匙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坐火车到广东东莞。2008年3月26日, 被告人刘招勇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招勇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嫖宿发生争执,用手扼压、腰带勒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作如上判决。 (作者:吴春迎 郑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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