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已凸显出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缺乏正确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观念、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依法取证能力较弱、“运动性执法”突出等。
审判实践证明,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惟一手段,容易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有效的正面引导作用,8月5日至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举办了大型行政案件点评会。广州法院系统及该市、区(县级市)各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执行法人员,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组成的近300名与会者对广州市今年以来出现的一些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案例进行了点评。
广州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行政案件基本上保持20%左右的年增长率;案件类型也逐步增多,尤其是交通运输管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社保等成为行政争议中的热点问题。
有专家指出,行政案件已凸显出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缺乏正确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观念、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依法取证能力较弱、“运动性执法”突出等。
针对目前小型汽车非法营运比较普遍,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缺少相应强制手段的问题。案例点评会上,一宗关于许某因非法营运诉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点评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强烈关注。
该案中,广州市民许某起诉广州交管局强制扣押其小汽车。案件审理中,执法机关提供了两个关键证据,一是录像,二是询问笔录,但询问笔录许某未签名。法院根据认可录像证据效力的一般做法,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许某涉嫌非法营运。这类非法营运案件反映出了立法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方面规范的缺失。
案例点评会上,包括此案的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当事人交管局、市交委、国土房管局、质监局、城管、海关等近20名政府部门代表和法学专家对于如何确定非法运营的范围、瑕疵证据的采用问题、强制措施(扣车)如何更加合理这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不少代表认为非法营运罚款为3至10万元的处罚规定很重。而非法运营行为范围如何确定仍需思考。特别是交管部门不宜将偶尔为之的类似于拼车、搭顺风车而给钱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
还有学者认为,扣车实质上是保全性质,应当有个期限,不可过长时间扣车,否则对当事人而言不公平。扣车凭证上关于“七日内来接受处理”的告知可视为期限。有代表认为,在没有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情况下,对期限仍应当有所限制,特别不宜因行政相对人不来接受处罚而一直扣车,不进行处理。
“这种据理力争的精彩场面一般在人大开会时才能看到,没想到在这里能看到,这种形式的效果要比上几堂理论课强得多,我们可以直观地从案例当中发现我们自身执法存在的问题,甚至找到了一些执法难点的解决办法。”广州黄埔海关的与会代表告诉记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说,法官们通过案件点评,反思自己在平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案件的总体把握的失当之处,从中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各行政机关积极参与更说明了点评案件这种模式是行之有效的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的方式。
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从点评的案例中通过对自身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用以指导行政执法,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违法和失当,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行政审判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是“官民”矛盾。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大局”的工作思路,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禁摩等交通执法、“出嫁女”权益保护、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维护、环保执法、企业改制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和纠纷。
2007年,广州行政案件的撤诉案件数量和比例在迅速增大,2007年两级法院以撤诉方式结案933件,同比增长227.4%。“这是广州法院积极探索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带来的好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余明永说,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审判实践证明,判决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惟一手段,容易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局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广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和谐的统一。(记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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