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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单位工会主席维权胜诉一审获赔17万余元

2008年08月06日 11: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尽管被辞退一案已胜诉,我仍将通过诉讼维护其他方面的权益!”日前,株洲市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主角——原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罗仁在收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后称,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2003年12月6日,罗仁与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4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8月25日,原告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 《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六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谋福利,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2008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

  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月25日,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4月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九洲四维公司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必须向罗仁支付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 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所收培训费利息等共计17.85024万元。

  罗仁说,他提出的支付2004年干股80000元的分红及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864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此次未被审理,将考虑另外起诉。(作者:沈全华 罗晟海 王德忠)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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