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7月31日)依法对黔西南州望谟县“上院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甘安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罚金14万元;以被告人甘安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四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32名同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19年至1年有期徒刑。
据悉,望谟县“上院帮”甘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2003年以来,甘安义、甘安益在望谟县先后分别组织刑释解教人员,通过提供吃喝、发放零用钱,安排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出资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伤的成员医治或安抚,为吸毒成员提供毒品,对违反帮规人员进行威胁、训诫,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等手段,形成了以甘安义为组织领导者和以甘安益为组织领导者的两个犯罪组织。
2005年10月下旬,这两个犯罪组织为巩固霸主地位,合二为一,组成了以主要成员居住地“上院”为名的“上院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上院帮”成立后,迅速将黑手伸向望谟县第一和第三中学,诱骗两校40余名学生先后参加了该团伙,其犯罪组织成员最多时达百余人,形成了领导关系明确、骨干成员稳定、人数较多、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帮规帮纪的黑恶势力。
甘安义、甘安益通过进行幕后策划、遥控指挥,让骨干成员在一线具体指挥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成员作案时聚时分,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向他人强行讨债,有专人作为非法经营的主管,有专人负责收取保护费,有专人负责赌场、卖淫场所经营,并设有专门的保管员和财会人员。这个犯罪组织还专门统一制作、购买杀猪刀、钢管等一批凶器,购置对讲机、手机提供给团伙骨干成员使用。
该犯罪组织在望谟县城一度操控赌博、色情、高利贷等非法行业,还利用组织成员与公安局个别领导的特别关系,大肆编制“关系网”、“保护伞”,导致该犯罪组织和组织成员的10多桩违法犯罪事实未得以及时揭露和处理,致使“上院帮”犯罪集团迅速发展。
几年来,“上院帮”通过抽头、发放高利贷等手段获利达上百万元;通过在金矿“占干股”及强行入股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收取的帮会费或保护费,均用于购买凶器和供组织成员共同挥霍;通过在娱乐场所组织提供色情服务,容留妇女卖淫,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大肆聚敛钱财,为犯罪组织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保障。
几年来,“上院帮”实施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妇女卖淫、敲诈勒索、聚众赌博、包庇、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对当地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该案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甘安义、甘安益等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除依法对该案中个别被告人的个别罪名定性进行改变外,作出上述终审裁定。(阎志江 李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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