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近日出台,对政府雇员的概念、性质、雇用的原则、职别、雇用程序、雇用期限、薪酬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雇员”,这个一度被媒体高度关注的“特殊岗位”再次回到了人们的视线中。
记者对曾实行过“政府雇员”的城市回访,发现几乎所有的部门对这一问题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多数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回复。记者了解到,大部分“政府雇员”岗位已经不复存在。
2003年7月,扬州市面向全国招聘的两名“公职律师”正式报到上班。所谓“公职律师”,就是专门打理政府法律事务的专职律师,当时他们的工资标准比普通机关公务员要多出几倍。“政府雇员”的出现,初衷是满足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急切需求,比如,在金融、城建、规划、高新技术等专业领域,由于原有公务员短期内难以胜任,而按照现行的公务员待遇又招不到这样的人才。引进“特聘雇员”,实际上是当时政府部门创新机制、引进高端人才的一种举措。因为与普通公务员之间存在不小的薪水差距,导致在一个时期内,“高薪”成为“政府雇员”岗位的金色光环,30万、50万年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
一位曾全程参与过“政府雇员”选拔工作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说,当时,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雇员”寄予的希望很大,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碰到不少困难。有些工作,不是仅凭“政府雇员”个人的力量就能完成的,需要很多单位和部门通力合作。而“政府雇员”一般没有什么行政职务,就很难“调度”、协调别的单位和部门,具体工作常遇麻烦。在考核中,“政府雇员”的业绩也很难确定。“政府雇员”的工资不好开,当时大部分都是高薪,可是,与普通公务员的巨大薪水落差让很多人心理不平衡,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记者从人事部门了解到,更重要的原因是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务员法》,对类似“政府雇员”的岗位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试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也就是说,现在,“政府雇员”的叫法已经不再准确,今后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章办事”地聘用专业人才。于是,一个新的名称出现了:聘任制公务员。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央有关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已经在深圳等地启动,相关工资办法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为了避免和法规冲突,很多地方已暂停续聘“政府雇员”。而启动“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也在等待中央出台相关细则。
“政府雇员”形式来源于国外。这一制度,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广泛实行,“政府雇员”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为20%-40%,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化的——不同之处在于,雇主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在《公务员法》相关细则出台后,类似于国外“政府雇员”的“聘任制公务员”岗位必将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出现。
“政府雇员”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政府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代表了政府用人体制改革的方向。
专家还认为,其实,一般雇员可以通过加强对公务员的专业培训来实现,高级雇员担任的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则可以外包给社会上的专业机构,这不仅是世界发展趋势,也是政府职能转变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资深高级雇员则可以采取灵活的顾问团制,政府聘请不同的专家组成顾问团,这些专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兼职,可以给予一定报酬,签订责任合同。这样,可以对顾问团(库)随时进行调整,遇到问题可以随时请教,又可以多方面比较,集思广益,拿出最好的方案来。 (记者 吕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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