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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无危害可不处罚

2008年07月21日 11:22 来源:四川在线-成都日报 发表评论

  行为处罚“尺度”不一、“人情”罚等现象将被彻底遏制。日前,《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正式发布施行。这意味着,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据悉,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从重从轻有依据

  根据《规定》,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上述这些情况。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重大案件应公开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张婷婷)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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