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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情侣捡到信用卡取出12万元获刑

2008年07月21日 10:06 来源:浙江在线 发表评论

  她在ATM机上捡到一张信用卡,输入123456密码后,竟然可以使用。卡内有12万余元,面对这笔意外之财,她没有上交给银行或警方,而是与男友密谋后,将钱取出占为己有。

  前两天,她与男友,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  

  捡到的信用卡密码很简单

  去年8月29日19时许,在台州打工的安徽女陈燕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有一张信用卡在插卡口,陈燕想都没想,就将卡放进了包中。

  第2天上午,她拿着这张卡到另外一家银行的ATM机,试着输入密码123456,竟然通过了验证,她试着取了100元,更令她心跳加快的是,卡上显示还有12万余元的余额。

  陈燕一时也拿不定该怎么办了,她想到男友朱明。面对诱惑,正赶着去上班的朱明立即叫她取出两万元,然后急忙赶回租住处。

  两人即兴奋又紧张,一合计就决定把另外10万元也取出来。

  为掩人耳目,两人还特意去买了一件女式长袖衣和一顶帽子,到临海、天台等地,分别取款4.9万元。8月31日,陈燕又单独取了1600元,卡上仅剩32.04元。

  而此时信用卡的主人童某还以为卡是被ATM机吞了,直到31日才想到去取卡,结果一查不但银行没有他的卡,卡里的钱也已经不翼而飞。他赶紧报警。 

  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今年2月15日,陈燕首先落网。2月19日,朱明知道事情败露,主动投案,并退出赃款11.94万元。

  这个案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如何定性出现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为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是信用卡诈骗罪。

  6月2日,椒江区检察院审查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捡得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各地司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尤其是“许霆案”的判决,更加大了类似案件的定性争议。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针对《浙江省检察院<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类似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自5月7日起施行。(今日早报 矫健 吴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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