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基础,那么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的时候对此做一些回应可能正是东方法律文化的独特价值体现
昨天在法制日报上看到了王钢懿先生的大作《女司机飞机撞劫匪背后的见义勇为难题》,自觉说得很有道理。对女司机自力救济行为的看法,在民间和知识精英之间有反差本来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民间喊打喊杀的情感其实很朴素,也很真实,被抢了还不许反抗吗?打不过还不许撞吗?知识精英的说法也没错,正当防卫要有限界,劫匪也有权利,都这么干还不乱套了?
只是知识精英的态度过于冷静了,总给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不信换了他试试,有人抢他,他保准会飞起一脚,才不管劫匪摔倒后会不会一头撞在马路牙子上磕死呢,用他自己的话说,没尽到注意的义务。冷静和理性的思维是经过后天所学知识过滤后的产物,对一件事情的本能反映和态度才是一种文化的深厚积淀。所以来自民间的朴素声音其实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最深层的东西。
自力救济也好,见义勇为也好,在中国是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的。街上小偷偷东西被当场发现,路人先群起而殴之,后送交官府,这种事很常见,就更不要说除强扶弱,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大侠行为了,那简直就是正义的化身。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惩罚做坏事的人无需承担责任,坏人因做坏事而受伤害活该,这样的观念已根深蒂固,不管我们承不承认它已经成为我们的集体无意识,我们可能会有意识地排斥它,但我们又在无意识地追随它,它是我们的一种文化DNA,在随着我们的血脉代代相传。
但既然见义勇为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中,那为什么这种行为又成为现在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呢?这大概与我们现行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体系有一定的关系,我们本土没有长出过现在的法律文化。我们现在的法律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但也没有忽略少数人的权利,简单地说,非主流即为少数人,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坏人”,当然也是一种意义上的少数人。为了保护这些人的权利,法律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都设置了边界,如果你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伤亡,即使你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但你也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为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增加了难度。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是这样,你见义勇为被别人打了一顿还好说,现在有见义勇为基金,但你要打了别人一顿,那你很可能要自己赔钱了。如此,人们就不能不对自己的行为考虑一下。
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在西方也同样不多见(这里说的是狭义上的针对犯罪行为的制止,而不是广义上的危难之时出手相助),经常见到警察追得犯罪嫌疑人满街跑也没有谁主动上去帮忙,遇事能打个电话报警已经是好样的了。这也是西方的法律所决定的,“坏人”的权利也不能随便侵犯,尤其是作为一个没有法律授权的人(与警察相比),更是如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义”,站在道义的置高点上人的行为更积极、更主动,少了不少顾忌,但是又会出现举着正义的大旗伤害他人这种情况,从而制造出祥林嫂这样的悲剧,这是我们文化上的缺陷。西方的法律文化重视人权,这对缺乏这种传统的我们来讲,在借鉴和学习的过程中矫枉过正一番无疑是好事。但是从这两个女司机的自力救济行为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和对见义勇为行为普遍的包容度来看,我们其实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基础,尤其是在一些黑恶势力猖獗,社会治安环境相对较差的地方更是如此。那么在我们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的时候对此做一些回应可能正是东方法律文化的独特价值体现。我们可以严格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但对民间行为却可以适当放松一些。比如说,自力救济和见义勇为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常常让很多人感到难以接受,如果把见义勇为基金的一部分,作为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赔偿,以减少他们的麻烦,应该会鼓励良好的社会风气。(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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