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无危害后果可不处罚
2008年07月18日 09:10 来源:四川日报 发表评论
“我因无照经营被工商罚款2000元,而我的一个熟人因同样事由只遭罚了100元。”执法部门对不法行为处罚时“尺度”不一的现象历来为人们所诟病。随着《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于昨(17)日起发布施行,今后我省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可望得到有效规范。
无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公开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李旭)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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