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0天就要结婚的独生儿子被人10余刀扎死,曾恳求已怀了身孕的准儿媳给自己留下条根也没能如愿。这样一位死者的母亲却在法庭上哭着给凶手求情,感动得现场法官、检察官潸然泪下。7月14日,曾认为自己“死定了”的被告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7月15日《北京青年报》)
被告人叫宋晓明。他曾经跟着被害人马刚干过几天“黑保安”,因马刚一直拖欠其500余元的工资,多次索要未果。今年春节前,宋晓明携带一把水果刀去要债。两人发生争执,宋晓明持刀扎了马刚10多刀,马刚当场死亡。
这位伟大的母亲叫梁建红。在法庭上,她边哭边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有就让他赔我点钱,赔不了就算了,看见他就想起我儿子。宋晓明还年轻,我就当是行好了,不要求严惩他……”
详细陈述宋晓明的犯罪过程,是想让读者明白,他自己“死定了”的预期,并非臆测;把梁建红老人“求情词”原原本本放在这里,是想让您看到人性的光芒,正是这种光芒,把一个或许许真的“死定了”的年轻人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
判决书显示,宋晓明能够从轻的原因有,他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主动参与施救,且被害人有一定责任,但审判长贾连春庭后表示,从轻的更重要因素是梁建红替宋晓明求情。法庭认为宋晓明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彻底谅解,“法庭为弘扬高尚道德情操,促进社会和谐,采纳了梁建红的意见。”(7月15日《新京报》)
梁建红老人身上闪现出的人性光辉、迸发出的人格力量,令人赞叹;宋晓明聆听梁建红为其求情后,叩首谢罪,脱口而出的“妈妈”,足见老人以德报怨之义举给他带来的心灵震撼。就个案而言,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一案件结果之圆满。
不过,本案带来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将改变我们对刑罚功能的看法,或将改变刑事立法的走向。这里,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疑问,期望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第一个问题:被害人及其亲属有关量刑的建议,应否得到尊重?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被害人的意见,至少不是主要的量刑依据。按照本案审判长的说法,根据死者母亲的求情,对凶手从轻判决,是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情节。
那么,“酌定”的根据在哪里呢?
在国家公权代替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罪犯实施惩罚之前,报复模式是同态复仇。你砍掉我一条胳膊,我就要断你一臂。以国家而不是个人名义惩罚犯罪,刑罚超越报复而成为防卫社会的手段,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然而,目前,我们对犯罪,似乎过多强调“对国家公权的侵害”的属性,而忽视其代替被害人及其亲属实现正义的一面。事实上,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被害人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权,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量刑建议,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赞成被害人及其亲属享受量刑建议权,这种建议权也应该得到法庭的尊重。
第二,被害人亲属的量刑建议权,权重多大?
肯定了被害人亲属的量刑建议权,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一建议权,在量刑中该处于怎样的地位?
被害人亲属宽恕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这种说法我是头一次听到。即使这种说法符合法律,它在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也该受到限制。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因素,应该是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个人认为,如果没有求情被告人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因为求情而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是合适的,再轻,恐将背离罚当其罪的要求。
第三,谁能代表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活着,他的量刑建议作为量刑依据,没有问题。如果如本案一样,被害人已经死亡,如果被害人亲属意见不一,法院该认哪个亲属的意见?
本案中,除了梁建红老人,被害人其他亲属,都反对为宋晓明求情。最后,老人是用“儿子是我生的,我说了算”平息众人反对的,但“儿子谁生的谁说了算”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吗?如果不能,如果亲属中有人要求宽恕有人要严惩,法官该听谁的,又该如何决断?
第四,是否公平?
如果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可以左右量刑,甚至可以决定罪犯的生死,那就意味着,对于两名犯罪情节完全相同的罪犯,一个可能因为被害人亲属求情而留在这个世界,另一个却因为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而离开这个世界,我们该如何向他们说明这是公平的?
第五,宽恕是否会强化犯罪心理?
多数罪犯犯罪的时候,都是抱有侥幸心理的。对一名企图犯罪的人来说,如果他意识到某种行为会让他告别这个世界,恐惧心理可能让他放弃犯罪;而一旦他侥幸地认为犯了罪也可能因为被害人亲属的宽恕而免一死,则会强化他将犯罪进行到底的决心。如果因此导致血案发生,我们能否说,是不恰当的宽容加功于犯罪的发生?
最后一个问题,如何避免花钱买命?
本案中,梁建红老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表示任何需求,替宋晓明求情完全是义举。不过,既然梁建红老人的意见可以被采纳,别的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也没有不被采纳的理由,如果双方私下达成什么协议,法庭恐怕难以知晓,如此,对一些财大气粗的被告人而言,亲属为他们花钱买命,或将成为普遍现象。如此,法律尊严何在?
梁建红老人,令人尊敬;提出这么多问题,也绝非针对本案。但现实复杂,不是每个被害人亲属,都像梁建红一样善良;恐怕也不是每个被告人,都能像宋晓明一样知恩图报。如果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应该存在,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只是为了引起大家关注、思考,以便确立、实行这一制度时可以少走些弯路。(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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