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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袭警案:如何界定"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2008年07月15日 10:0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突然持刀闯入上海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随即被民警当场擒获。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北京市人。 中新社发 宣克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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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7月1日的上海袭警案现已侦查终结。这一事件的起因,在前些日子媒体进行了披露:去年10月5日晚,杨佳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被巡警盘查,因他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巡逻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7月8日《新京报》)

  关于警察的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权力,《人民警察法》有明确的规定。警察对杨佳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依据的就是第四条“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那么什么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个标准通常是由警察自身来判断。一般来说,有些标准是公认的,比如说警察接到报案、举报,或者该物品与他人丢失的物品相似。但有些标准就容易引发争议,比如某人“形迹可疑”,就认为他所“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在民法中,只要对动产的占有,法律就推定为占有人拥有所有权,别人要否定占有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就必须举出证来,而不是让占有人自己去举证。所以,每一个人上街无须携带衣服、鞋子、提包的发票以及工资单,来时刻证明这些东西和钱是自己的。按照同样的逻辑,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警察似乎也不能随意盘问、检查以及留置公民。否则,这将给公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每个人上街前都得问:今天,你带发票了吗?

  目前,上海警方对于这起袭警案也在反思盘查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盘查超过三小时以上的,是否供应餐食、饮水,在盘查结束后,如果很晚了,是否可以护送对方回家,或者直接补贴打车费,对于更长的时间,是否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对“形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以及公民是否有义务证明自身财产的清白,也需列入反思的范围。

  □杨文浩(江西 检察官)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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