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明胜,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何明胜犯罪所得赃款20.5万元。
被告人何明胜,男,45岁,原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重庆市涪陵某某纸厂(简称纸厂)清算组组长、重庆市涪陵某某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清算组组长。
法院查明何明胜贪污的事实:
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14日,何明胜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纸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通过纸厂留守处组长曾某某,在该处财务上二次共借出公款23万元,用于自己赌博。事后,何明胜与曾某某共谋后虚列争取移民资金支出工作经费26万元,冲抵了23万元的借款。二人约定,何明胜、曾某某各分11.5万元,曾某某应得的赃款11.5万元作为何明胜向曾某某的借款。
法院查明何明胜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7年8月17日,何明胜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纸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纸厂维修资金25万元,通过曾某某借给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用于工程资金周转。何明胜从25万元中借出10万元用于赌博。2007年9月,该董事长和何明胜归还了所借的25万元公款。
2005年1月17日、25日、3月10日,何明胜先后三次以差周转资金为由,利用其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集团公司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集团公司清算组冉某处共借出公款21万元,用于偿还其私人欠款。2006年9月、10月先后归还了21万元借款。
法院查明何明胜受贿的事实:
2007年3 月至6月期间,何明胜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纸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纸厂拆迁工程和微晶砖板处理业务过程中,先后两次分别收受一个体户的贿赂款2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2007年8月,何明胜利用其职务之便,在纸厂拆迁工程向外发包的过程中,收受一老板的贿赂款4万元。被告人将受贿款用于赌博挥霍。
何明胜于200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明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纸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列支出,贪污公款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何明胜利用其管理破产企业资金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和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何明胜利用其担任纸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房屋拆迁工程和处理废旧物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明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何明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作者:胡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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