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口导游杀女友分尸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吴以文性爱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女友死亡的辩护,以故意杀人罪及盗窃罪,判处吴以文死刑,赔偿被害人冯某家人28万余元。
追求刺激掐死女友后焚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吴以文在其租住的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某公寓内,和女友冯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用双手卡住冯某的颈部,将冯掐死。之后,吴以文将冯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及一张农业银行卡取走,并于当天下午赶到海南省三亚市,在三亚市商品街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密码支取人民币1300元。为制造冯某仍在三亚的假象,吴以文用冯某的手机拨通张某、樊某的电话即挂断,后又于当日返回海口。次日,吴以文将冯某手机寄给朋友郑某,让郑将该手机开机,约五分钟后又打电话让郑将冯某手机的电话卡、电池取出。
3月27日,吴以文返回公寓,将冯某的尸体用床单裹住,用铁挂钩、电线固定尸体并将尸体从床上搬到地上,用汽油将尸体和床单、枕头等物品一起焚烧。3月28日和29日,吴以文以冯某失踪为由与冯的母亲到三亚市公安局报案。4月2日,吴以文在公寓房内,用菜刀将冯某的尸体分解成五块分别装进塑料袋、纸箱中用水泥封盖住。因邻居多次反映吴房间里传出臭味,物业管理人员遂通知吴以文打开房间检查,5月23日,吴以文回公寓将房打开,物业管理人员进入该房间后,发现沙发底下有可疑物品,准备检查,吴以文拦住物业管理人员,并承认沙发底下系其女朋友的尸体,物业管理人员遂将吴以文带到公寓警务室并报警,吴以文于当日17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女尸系冯某,系因颈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辩护因过失杀害女友
在法庭上,吴以文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吴以文主观上没有故意杀害冯某的动机,冯某死亡的后果是吴以文在性爱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其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经法院查明,吴以文多次供述,在与冯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为追求刺激,用双手卡住她的脖子。在冲动之下,吴以文用力挟住冯某,想征服她,导致其死亡。冯某死亡后,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吴以文又采用焚烧、肢解尸体的手段,试图毁灭证据。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实吴以文是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男子,明知用双手卡住他人脖子,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致冯某死亡,吴以文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亦积极实施杀害冯某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法院不采纳吴以文的辩解。
同时,法院查明,吴以文因某公寓发出臭味,在物业管理人员检查该房间但尚未发现死者尸体时,主动交代其杀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法院采纳辩护人所提出的吴以文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的辩护意见。
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以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杀害被害人后,又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占为已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告人吴以文故意杀害被害人后,惟恐罪行败露,采取焚尸、肢解尸体的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吴以文杀害被害人后,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将卡中1300元占为已有,依法应予惩处。吴以文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吴以文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法院判处吴以文赔偿冯某家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249元。今天宣判后,吴以文表示要提出上诉。(作者: 王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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