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在沪就读的韩国籍少年,为寻求刺激,获取钱财,结伙在上海长宁、闵行、徐汇等地,驾驶摩托车拦截路人抢劫财物。短短一周时间内,竟作案三次,共劫得价值人民币近5千元的财物。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均被宣告缓刑。
2007年7月5日晚9时许,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于是2人驾驶摩托车在上海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对象动手。他们见骑电瓶车途经的王先生,便追上去猛踢车尾致其摔倒,然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随着携带的背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
7日凌晨,小勋、小赫又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它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嗣后,他们将劫得的这辆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摩托车重新喷漆后自行使用。
11日晚9时许,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小赫、小希、小秀、小金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长宁区的龙溪路近剑河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分别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2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小勋、小赫系多次抢劫,作用较大,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小勋、小赫、小金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五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五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且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对五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陶玲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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