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4人被判刑
2008年07月09日 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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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历等1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5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被告人陈明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被告人廖勇、陈华治等13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广顺镇、安富镇、清升镇等地,以殴打、砍杀等暴力手段以及威胁、欺诈、滋扰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荣昌县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且其在诈骗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安排、指使、直接参与并从中获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了判决。(作者:记者 谭 灵 通讯员 郝绍彬 刘璐璐 李 莉)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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