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宾馆12点前要退房,否则就要多收房费,这一行业惯例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今天上午10时,宣武法院对房客王聪状告广安门铁路宾馆多收房费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12点前退房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王聪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聪今年38岁,是沈阳人,他今天并未来到法庭,宾馆方的代理人则来听取了判决。据法官介绍,判决书将在下午两点通过特快专递邮给王聪。王聪是于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入住的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时,他去退房时,宾馆认为他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
“这明显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第一次开庭时,王聪算了半天账,他举例说,前一天下午1点入住,和下午4点入住的客人,都在中午12点前结账算一天的话,买到的服务数量不同,却要支付同样的服务费用,这不符合等价交换原理。“就拿我来说,我一共住了22个小时,却要按36小时算房费。这明显不合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王聪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此案受到媒体关注后,北京消协曾对“中午12时结账”行规提出质疑,认为行规应当改进,当天什么时候住进来,应该在第二天什么时候退房。而北京一些郊县的数十家宾馆也将退房时间由过去的中午12时延长到14时。但是,广安门铁路宾馆仍认为其做法并无不当。该宾馆认为,宾馆房价表上虽然说每天多少钱,但那个“天”不是指的24小时,而是指“一夜”,因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此外,宾馆方还指出,一些服务从中午12点以后就重新开始,比如对房屋进行收拾、清扫,为入住旅客准备干净、舒适的客房,在付出劳动和时间后,要求王聪支付住宿费,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宾馆方面还委屈地表示,宾馆不是垄断企业,不具有独占地位,没有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在此案中,王聪入住时在《宾客住房单》等各项单据上签了名,这些单据上已经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延时加收半费”。虽然这些单据上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聪的诉讼请求。(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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