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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亡 重庆男子要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败诉

2008年07月06日 13:41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父母离异,孩子由母亲抚养,不料,9岁男孩在一电站水凼玩耍时溺水身亡。

  父亲认为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向母亲提出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官司由一审打到二审,那么,母亲是否该赔偿父亲的精神损失费?不同的法官因对法理的理解不一,形成了正反两方观点。虽然最后精神索赔案因撤诉而终结,但给法律界留下了深深思考。

  撤诉后,孩子的父母一致对外,向电站索赔。目前,他们正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

  悲剧 9岁男孩溺亡

  王女士是涪陵区龙桥镇人。她说,2007年,因自己在镇上做小生意,无暇照顾9岁的儿子小小(化名),就交由外公外婆带。同年5月21日,因没什么事,她决定到重庆主城耍两天。没想到,自己前脚一走就出了事。

  当天下午,小小和往常一样,放学后和两个同学结伴回家。从学校到外婆家要走半小时,在一条必经道路的旁边,有个龙桥电厂。就因为龙桥电厂的一个水凼,成了安全隐患。

  正当小小和两个同伴在水凼周围玩得高兴时,小小却不小心掉进水凼。因周围没有住户,当听到呼救的大人赶到时,已经晚了。水凼很深,施救人员在水里摸了一个多小时才摸到小小尸体。

  据法院认定,出事水凼位于龙桥电厂尾矿库。尾矿库内有大量煤灰煤渣,灰渣堆积后形成了一些平坝和水凼。如果有人进入水凼玩耍,有一定危险性,为此有专人照看。

  但小小父亲蔡先生称,尾库矿的平坝离公路不到一米,里面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索赔 父亲状告母亲

  贺付琴法官介绍,蔡先生和王女士2005年就协议离婚。小小随妈妈生活,蔡先生一次性给了1万元抚养费。因王女士平时忙于生意,所以对儿子的监护和生活上的照顾基本是小小的外公外婆。实际上,是小小母亲在委托外公外婆行使监护职责。就这样,蔡先生在2007年7月16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涪陵区法院,向王女士等提出3万元精神抚慰金索赔。

  蔡先生称,儿子是由前妻抚养,他按协议支付了抚养费。前妻既然在抚养孩子,就要尽到监护责任。然而,前妻把孩子交给外公外婆管,外公外婆却不接送孩子读书,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儿子溺水死亡,给他精神上带来极大创伤。此外,事发后,他要求前妻与他一道去找电厂索赔,但前妻却不配合。而且在儿子出事后,前妻独自得了两笔赔偿。一笔是儿子的保险,保费一直是他在缴,到出事时已缴了8年。保险赔偿有5万元,是前妻领了。还有电厂在出事后,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也是她一人领取。种种原因使他决定起诉,且仅仅提出3万元精神损失索赔。

  被告除了前妻,还有小小外公外婆和龙桥电厂。这4个被告都觉得冤。王女士称,儿子一直是她抚养,她和儿子的感情比谁都深。对她来说,儿子死亡的打击比谁都大,她该找谁索赔精神抚慰金呢?而且农村孩子独立能力比较强,几乎所有孩子都是独立上下学,没有谁接送。况且,事发地点也是上下学必经之路。

  所以,一审开庭时,王女士和父母一致认为,他们都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是电厂导致孩子死亡,所以电厂应当赔偿。

  龙桥电厂辩称,电厂的尾矿库灰坝设计和建造都符合安全标准,也有安全警示标志。小小具有一定认知能力,自己跑到库中玩耍造成死亡,是孩子自己的过错,电厂不应担责。

  结局 精神索赔撤诉

  涪陵区法院认为,小小的死的确给蔡先生带来精神创伤。他是否应当获得赔偿呢?该院分析认为,小小死亡时是一个9岁儿童,他具有同年龄阶段的相应认知能力。当其面临一个水凼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水凼对生命安全是有一定危险性的。但这一认知能力并不全面,仍需要他的监护人进行日常照看,才能使其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而龙桥电厂明知尾矿库对行人和到此玩耍的人有一定危险性,但未建设防止人进入里面的有效设施,仅雇人照看。所以,这是几方行为的间接结合引发的悲剧。其中,小小自己身入险境,是事故主要原因。外公外婆没有有效监护,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龙桥电厂未设立防护设施,也是事故重要原因。但外公外婆没有法定监护职责,其履行的监护职责是因王女士委托,所以应由王女士来承担这份责任。

  为此,法院在2007年10月19日一审判决,由王女士和龙桥电厂各自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给蔡先生。

  “我无论如何都不服这个判决。”拿到一审判决书,王女士认为最痛苦的是她,前夫不但没管过孩子,自己眼看把孩子拉扯大了,费心费力却还要吃官司,她想不通。

  为此,王女士上诉到市三中院。二审时,王女士提出,她是代理前夫共同行使监护权。虽然离婚,但他同样对儿子有监护责任,并不是给了抚养费就不用管了。儿子死亡后,她同样受到失子之痛的伤害,不但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反而应获得10万元精神赔偿。儿子已经非常熟悉回家的路,是电厂的原因给她和儿子的爸爸带来伤痛,所以应由电厂来赔。但电厂认为,王女士增加的10万元精神损失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经法院组织调解,蔡先生撤回起诉,王女士也撤回上诉。近日,法院为此裁定,准许撤诉,同时撤销一审判决。

  昨天,蔡先生和王女士都表示,他们已经共同作为原告,将电厂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0万余元。

  说法 亲权存在争议

  贺付琴称,父亲起诉母亲的精神索赔案虽然了结,但他们并没觉得轻松。因为,由这起精神索赔案告出的亲权法律空白尴尬引人深思。

  贺付琴说,从法律专业上讲,此案的关键词是亲权。而蔡先生就是以“前妻侵犯了他的亲权”理由来起诉的。亲权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权利义务之集合。这种权利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亲权提出过明确的规定。所以,对这类案件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从立法精神看,如果要起诉亲权被侵犯,必须是孩子的父母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来共同起诉他们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孩子被车撞死,被侵犯的是孩子父母的亲权。这时,夫妻都应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即使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亲权也不会消亡,对子女的亲权仍然是一个共同的、不可分的整体。所以此案的蔡、王二人离婚后,不能就亲权相互告对方,而仍只能“一致对外”。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权在一方,另一方只有亲权而无监护权。持这种观点的人是通过现象来推论法理。因为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法尽监护义务的,他(她)有的只是探视权。因权利义务对等,如果监护人既然有监护不力的原因导致伤害,就有赔偿责任。所以,蔡是可以向王索赔精神损失的。

  贺付琴认为,如果后者的观点成立,是对抚养孩子一方科以更加严格的义务。这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这样可能没有多少夫妻离婚后愿意抚养孩子。

  嘉宾感言

  亲权法律空白 需要及时填补

  在审判经历中,这算是一起小案子。但案件透露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法学界思考。这就是离异父母对孩子的亲权法律空白问题和社会问题。

  随着离婚自由的观念被普遍接受,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亲子关系作为抑制离婚的一个因素并没有发挥我们想象中那么大的作用。但在每一对离异父母充分张扬个性,追求实现自我的背后,往往都有一张让人怜惜而又无奈的天真面孔,让我们挥之不去。

  对于父母离异后,如何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如何确保共同亲权、共同监护原则的实现,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误读。主要原因在于,因离婚所涉及的恩恩怨怨,导致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很难有条件亲自行使监护权,大多以按期支付抚养费作为监护权的最主要内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能常享幼子绕膝的天伦之乐,但又往往被科以全部或较多的监护、教育、管理的责任。由此,互相推诿或争夺抚养权的故事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是,孩子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这里凸显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更重要的是离异父母责任心的缺失。

  本案悲剧的发生,是对离异父母行使亲权和监护职责良知的拷问,也给立法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对离婚后父母亲权的行使和监护职责的履行以及惩戒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孩子的健康、安全、教育、成长问题应引起教育机构、政府以及我们司法者的共同思考与关注。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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