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拆迁已成为干群矛盾的主要冲突点之一,这种冲突甚至波及无辜的公职人员。在河南开封,被列为“钉子户”家庭的亲属,凡有公职者,一律停职停薪做亲属的动迁工作,直到亲属签字同意拆迁。
其实,这种“株连式拆迁”早已出现。2003年,湖南省嘉禾县就大张旗鼓地进行“株连式拆迁”。此事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县党政负责人被追究责任。但前车之鉴,并未被引以为戒。今年年初,江西省丰城市政府在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确实也有人被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
很显然,“株连式拆迁”是野蛮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道德与法律原则是,一个人,不论触犯道德禁忌还是违反行政规章或法律,社会和政府追究责任,仅止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不论与其有什么关系,都不得受任何株连。制定“株连式拆迁”政策地方官员、实施此一政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最基本的文明意识都不具备。
同时,“株连式拆迁”政策也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的就业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都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部门以与其工作职责毫不相干的理由令其停薪停职,侵犯了就业者的权利。
那些地方政府不是不知道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却明目张胆地进行,原因在于,相关地方官员以为,这样做可以推动地方经济迅速发展。在他们眼里,即便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与这个“政治正确”的目标挂起钩来,就可以有恃无恐。
这个观点完全错误。一个行政行为,只要它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是“政治正确”的。对政府来说,最关键的政治就是在行政过程中,在管理社会、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切实遵守法律。假如政府在此过程中制定违法的红头文件,采取违法的行政方式,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就是在犯最严重的错误。
事实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一点。近年来,仅在城市拆迁过程中,除了“株连式拆迁”,有些地方政府还纵容甚至直接使用暴力野蛮拆迁。至于压低拆迁补偿标准,则更不鲜见。通过这些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快速推进了旧城拆迁改造进程,也以低廉的价格拿到了土地,城市似乎也旧貌换新颜。
然而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扩大,干群矛盾在积聚,社会生态在恶化。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因素,通常都有野蛮拆迁、拆迁不公这一项。“株连式拆迁”则更进一步,人为制造夫妻被迫离婚、父子被迫脱离关系的人伦悲剧。
凡此种种,社会稳定、政府权威因此而付出的代价,又岂是一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城市光鲜的外表所能弥补?可以说,约束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的倾向,已经十分紧迫,必须叫停。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变革,使地方政府退出商业性拆迁领域,使拆迁户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主张权利和利益。
□秋风(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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